XX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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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兰政发2010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与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

2、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与主持。市政府其他党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要紧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与议题涉及的有关县区、部门要紧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务必有半数以上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务必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的时候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

3、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常务会议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秘书处具体承办。第二章议题确定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市政府要紧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务必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进展与民生的问题。要紧包含:(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与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三)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与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与重大国有资产

4、处置事项;(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与社会分配调节,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六)市政府公布的重要决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与提请市委常委会或者全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A)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第六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与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审定前,

5、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下列有关准备工作(议题提交流程见附件1):(-)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含决策根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者责成有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二)涉及全市重大进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与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者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

6、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市民建议或者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市人力资源管理、财政、计划生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一致需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有关部门的不一致意见及理由,提出明确的决策建议。(五)需要向上级机

7、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早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下列事项。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市长能够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市长、分管副市长能够直接审批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与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第三章会前协调与会议决策第八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与分管市长审核把

8、关。由分管市长或者责成有关副秘书长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务必由分管市长亲自协调,涉及问题已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第九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要紧包含:(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要紧包含。汇报材料,请示、报告,法规、规章草案与规范性文件、决定、意见、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大纲等。(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要紧内容包含。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与起草根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要紧内容;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与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门的决策建议意见。(三)议题有关的附件。要紧包含。法律审查意见与专家论

9、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与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有关法律与政策根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与秘书处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者退回重新报送(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第十条所有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均由提交部门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见附件3),注明议题紧急程度、要紧内容及研究解决的问题、参会部门等内容,由议题涉及部门要紧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秘书长与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并由秘书长总负责协调把关后,报市长审签。第十一条凡由市长签字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市

10、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办公厅秘书处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市长审定。第十二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连同电子版于会前23天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一律使用电子版,纸质材料要紧用于备案存档。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早1天通过政务专网与短信平台发出会议通知,并将议题材料电子版传至政务专网,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办公厅信息处提早做好无纸化会议技术保障工作。第十四条关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市长与秘书长

11、在上会前要与市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什么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第十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要紧汇报,其他有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市长说明要紧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操纵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时间操纵在5分钟以内。第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关于程序性或者单项性工作事项议题,原则上在听取提交

12、部门主汇报、分管市长补充意见后,其他领导与列席人员若没有不一致意见,即可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3个工作日内按行文程序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执行。第四章会议纪律第十八条各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要紧负责人。要紧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

13、人员均不得带副职与随员。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者请出与会人员。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等候,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与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者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第五章决定事项的执行与反馈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各有关部门与单位务必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分管市长与秘书

14、长要全力推动有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有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副主任)要督促责任部门尽快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通常在会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早说明情况。第二十二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与秘书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与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与结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将有关事项移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行政问责,酌情处理。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决定事项,实行领导与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由主管市长负责,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第二十四条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在每次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前,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上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公布的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兰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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