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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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高新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2、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区的,按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市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第四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第五条区管委会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纳入表彰奖励体系,与消防救援部门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每年推出先进典型,名额适当向一线消防救援人员和集体倾斜。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及时奖励。

3、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对消防救援队伍参照区管委会对驻军部队的做法开展慰问活动。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乡镇等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可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六条健全完善奖励制度,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应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及应急管理部奖励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奖励经费按隶属关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

4、时月工资标准,由区社会工作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由区社会工作局业务部门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区社会工作局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八条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

5、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保障。第九条区人居环境和建设管理局应当为改善区消防救援人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区消防救援队伍的住房需求。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第十条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救援车辆通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免交车辆通行费。第十一条鼓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将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纳入优先服务对象,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第十二条患急危重症的消防救援人员在区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消防救援队伍

6、应与当地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消防救援人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集体体检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第十三条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指定当地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消防救援队伍定点救治医院,并与消防救援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重大灭火救援行动、重要安保活动和大项比武竞赛医疗救治保障机制。定点医院要建立因公负伤消防救援人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接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7、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进行。第十四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火车(高铁)站、轮船码头、客运班车车站应张贴“消防救援人员优先通道(窗口)”标识。第十五条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第十六条预备消防士在

8、职期间(2年),按照现役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以及其他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第十七条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及在职消防救援

9、人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英雄模范、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学前及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公办优质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制定的现行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优待;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消防救援人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所在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入学、公办

10、优先、结合个人意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属普通高中的结合学生个人学习情况、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贝L安排转入适合的普通高中,区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为推动消防救援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消防救援人员可参加区人大代表、党代表选举,或吸纳为政协委员。第十九条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致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聘

11、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

12、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可按规定享受现有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二条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参照肇庆驻军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现行安置政策进行安置,消防救援人员随队家属就业安置与肇庆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安置一并办理。第二十三条维持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管理模式,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

13、列,落实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提高消防救援经费保障标准,并视财力逐步加大消防救援经费投入力度,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十四条区党工委办公室及区党群工作部、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第二十五条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确保消防执勤力量满足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第二十六条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医疗就医、表彰奖励等方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入职满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由对应的优待保障部门落实职业保障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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