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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ZJT Cl 7.7-8L目的为贯彻国家相关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监督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 制定、审批、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的一般要求。3 .管理职责3.1 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3.1.1 根据劳动保护用品政策和上级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发放标准和管理制 度;3.1. 2劳保用品采购供应计划的审批;3.1. 3监督监察各单位防护用品执行情况;3. L 4计划外劳保用品的审批;3. L 5负责宣传和教育员工合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1. 6负责组织新品试用工作。3. 2装备部
2、材料备件处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供应计划;负责劳保用品 的采购、保管、发放。4. 3各部、分厂、分子公司负责配合实施本规定。4.工作程序4.1 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范围与原则4.1.1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措 施,不是员工生活福利待遇。因此在发放时,一定要坚持原则,按标准执行,不 准滥批滥发。4. L 2工作服发给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刺割、钩挂可能引起外伤,接触中 毒、有害物质,粉尘大和水、油易飞溅全身,严重磨损和特别肮脏的工作岗位。4. 1.3防寒用品发给露天作业、低温粉尘大、冷库工作,自备用品不能御寒 的工种,灰尘严重,自备衣服不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工种。5.
3、 L 4安全帽发给有烧烫粉尘严重、有毒有害物质、肮脏、绞碾、跌落、打 击作业岗位。5.1. 5围裙发给磨损严重、腐蚀性大的特殊作业工种。5.2. 6胶靴发给经常接触水和腐蚀性严重的作业者。5.3. 7雨衣发给露天作业和从事湿作业者。4. 1.8各种手套,发给手部易烧烫、刺割、腐蚀等作业者。4.1. 9防护眼镜,发给对眼部有伤害的危险作业者。4. L 10毛巾,发给高温、粉尘及其他作业者。4.1.11按工作性质发放符合标准的刺绒口罩和防尘口罩。4. 1.12防酸用品,发给接触酸作业者。4. L 13绝缘用品,发给带电作业者。4. 1. 14防护膏,发给沥青操作和检修沥青设备的作业者。4. 1.1
4、5花镜,发给45岁以上的人员。4. 2管理要求4. 2.1各级领导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随意 批发劳保用品。要加强设备改造、工艺、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劳动保护工作。4. 2. 2加强对员工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教育,并实行奖罚制。4.2.3合理使用,到期更换,如防护用品破损起不到防护作用,造成伤害由个人负责,如不穿工作鞋、不戴手套、口罩造成伤害,应加重处罚。4. 2. 4长期脱离生产岗位人员,离职学习人员长期休假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暂停发放劳保用品,工人在技术岗位工作,按技职人员标准发给劳保用品,机关 干部下车间劳动者由安全防火处审批后按相应工种发给。4. 2. 5劳保站
5、采购防护用品应保证质量、变更品种应经安全防火处同意。4. 2. 6不准滥购、滥发、新增劳动保护用品,新增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公 司安全防火处审批,若发现超标准滥发防护用品视为违纪行为。4. 3有关规定4.3. 1公司员工按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多面手按现工种标准发放。4. 3. 2管理人员根据各车间生产条件发给劳动防护用品。4. 3. 3外厂实习代培人员,劳动保护用品自行解决。4. 3. 4合同工,执行公司合同工种标准。4. 3. 5凡属为生产工艺、质量、产品清洁、工作标志要求服务用品,不属于 劳动防护用品,应由有关处室另行安排。4. 3. 6员工劳保用品的发放执行公司现行的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持证领 用。4. 3.7由于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必须持调令到劳保站办理改变工种手续。4. 3. 8新调入的员工凭人企部劳人处调令,经安全防火处安全教育签字后, 到劳保站办理防护用品供应证开始按标准供应。4. 3. 9如丢失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需要重新领用的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后 发给。4. 4.协作关系4. 4.1材料备件处负责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供应计划、采购、保管、发放、 建卡、负责工种复查和办理工种变动后的劳动保护用品注册。负责考核防护用品 领用情况和费用指标。4. 4. 2人企部劳人处负责工种的确定,作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依据。5.记录5. 1 ZJT E7. 7-41计划外用防护用品审批表5.2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安全防火处作业文件)6.附则6.1本规定由综合部安全防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6.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