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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XX省财政厅XX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建(2022)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区现代林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究绩效”的原则进行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结合上级林业专项资金进行综合评价,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资金使用管理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根据上级支持方向和工作重点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方向、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支持对象和适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的一般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各级政府根据轻重缓急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一般工作任务是指具有林业特色的基础性工作任务,包括: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林地占补平衡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权抵(质)押贷款
3、贴息和风险补偿,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资源保护方面的保护地建设,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抢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重点工作任务是指省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任务,包括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提升,高标准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等任务。第三章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第七条列入现代林业发展专项行动、重点林业项目、一般林业
4、项目和资源保护管理的项目,给予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加自筹方式结合。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各建设单位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报入库项目,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工作任务及申报完整性等原则择优选定入库项目。第九条专项资金结合上级专项补助及下一年度的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计划任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形成资金需求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第五章资金使用分配和下达第十条各用款单位要在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林业发展支持范围的项目,依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优先保证并落实配套
5、有自筹资金的项目。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单位为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林业规划、设计、设施、设备、造林等概算内批复的内容及林业管理等方面,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林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调整。专项资金在当年度执行过程中因工作或任务变化确需调整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年9月30日前,将调整方案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由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特别紧急的事项可“一事一议”,按规定的程序执行。每年12月20日后,未使用资金,由区
6、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各有关单位要合理、高效安排使用林业专项资金,严格测算资金需求,按资金测算明细、目标任务、绩效等合理安排资金支付时间节点,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对任务特殊、属于连续性年度工作的项目,可以考虑实行跨年度实施或分期支付进度款,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控制安排新增资金。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区本级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属于林业重特大植物疫情等
7、存在重大生态灾害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项目法人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审批,其他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林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预算和用款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第二十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机
8、制,健全监管体系,重点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规范、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质量、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项目主体、承建单位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其他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