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大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法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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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律法规解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如 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贸易(Trade of Intel Iectual Property Rights),有广义与狭义 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 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 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广义的知识产权贸 易,是指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品),特别是附有高新技 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

2、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听产品、 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等的贸易行为。第三章专利许可协议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转让 人退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转让人应当向被 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此外,许可协议中表决专利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与失效相类似,当事人可参考处理。 专利标记(Patellt marketing)专利标记条款规定被许可方应在合同产品上标记“专利”(P)字样的专利号。标记作用:(I)专利标记具有类似于商标的广告作用,可以借

3、此招徒顾客,扩大销售。此外,根据一 些国家的法律,专利标记还具有通知和警告的作用。(2)可用来防止第三方的伪造等侵权行为。专利侵权(patent infrigement)可能影响到许可合同的侵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指控被许可方侵犯其专利权, 另一种是第三人侵犯了被许可方的专利权。1、第三人指控被许可方侵权合同中规定,在被许可方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时,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许可方。许可方 应及时采取积极的行动,或与第三方直接谈判,或通知第三方与许可方谈判。无论采取何种 方式解决,许可方均应对侵权纠纷的经济后果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否有限度,则要由双方 当事人商定,通常许可方的赔偿责任以被许可方支付的

4、技术使用费加利息为限。2、第三方侵权第三方侵犯了许可方的专利权,应由谁起诉?许可方是否有义务起诉? 如果许可方不起诉怎么办?如果许可方不愿意起诉,可以有两种解决办法:(1)在合同中订入最优惠条款,规定许可方对第三方的侵权活动的容忍视为免费许可,被 许可方有权根据最优惠条款停止支付使用费。(2)另一种办法是规定:许可方如果不起诉,被许可方有权自行起诉并且承担全部经济后 果。如果第三方侵权不成立,被许可方不得要求许可方补偿诉讼费用。如果第三方侵权 成立,全部赔偿费用归受方所有。适用法律专利许可协议纠纷的物权纠纷,即有关专利权的纠纷,只能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 而不能适用他国法律,只有债权纠纷,才可

5、由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期限专利许可协议的期限一般等于或短于专利的期限。如果是一揽子专利许可,其终止日期 yekeyi8和最后期满的专利的终止日期相同。第四章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文本解读一、专有技术许可的概念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书。(1)专有技术通常是指未公开的(2)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据统计,国际许可贸易总量的90%都涉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其中很大一部分的专有技 术都是与专有技术许可结合在一起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通常由合同文本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合同文本又分为约首、合同条款 和签字。(

6、一)约首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前言(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签约的时间、地点); 鉴于条款(WhereaSeIaUSe)(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1、定义(definialion)在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对“专有技术”,“合同产品”,“许可区域”,“使用领域”,“技 术资料”,“技术改进”,“子公司”,“生效日期”,“考核验收”,“净销售额”等词语加以定义。 2、授权(grant of rights)这一部分条款一般应对下面几个方面作出规定:(1)授权的范围;(2)授权的性质;(3)分许可权(SUbIiCenSe):分许可是指被许可 方在合同期间将合同项下的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使用。3

7、、技术资料的交付(delivery of technical date)这一条款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交付的时间、方式、地点;(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 技术资料短损及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4 技术协助与技术培训(IeChniCaI assistance and technical training)起草这一条款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明确许可方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协助和技术培训的义务。(2)技术协助和技术培训的内容、目标、实现的方法等应定得具体、明确。5、价格技术的价格即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的报酬,作为特许费或技术使用费(royalty) 在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

8、按照利润分成的原理来计算,在国际上称为LSAPdicensork share oflicensee,s profit )”常见的有:一次总算,提成,初付费加提成6、支付(payment)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价格和支付通常并在一起,称为报酬条款(paymentclause),但 是我国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一般把它们两章处理。价格条款解决报酬的计算问题,支付条款则规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包括支付货币、 支付工具、支付次数和时间等内容。二、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结构和条款技术使用费一般采用即期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付款对技术许可方需 要提供的单据,通常包括:(1)许可方政府出具的有效许可

9、合同证或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2)许可方开立的以被许可方为受益人的保函(3)商业发票(4)邮寄技术资料的空运提单(5)许可方开立的汇票(6)双方签署的被许可人员培训完毕的证书(7)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8)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7、查账条款(records and reports)8、改进与发展(improvement)9、保密条款(ConfidentiaIity)10考核验收Ik 保证(warranty)12、违约责任13、侵权(infringement)14 税收条款(tax clause)15、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16、适用法

10、律(governing law)17、争议的解决(dispUIereSOIUtion)18 合同的生效(effectiveness)19合同的期限和终止20、合同文字()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选用条款1、最惠待遇条款(most favorable clause2、完整合同(ComPleteConIrael)3、转让权条款(assignability)4、通知(notices)5、提前终止(early terminalion)6、产品责任(PrOdUClliability)7、合同可分性条款(Seperability)8、不弃权(WaiVer)(四)签字签字一般放在合同结笔处,但也可以自成一页。(五

11、)合同附件通常包括产品大纲、技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验收、银行保函格式,等等。附件应与合同正文中的一般规定保持一致并按正文中提到的顺序排列。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第一节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概说一、国际技术转让中的法律冲突一项国际技术转让,通常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国际转让合同法律关系1国际技术转让行政法律关系二、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的特点1、使用的法律内容一一公共政策性较强,各国有关涉外技术转让的强制性法规较多,管制 较严。2、产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一一适用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的。3、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12、的自由度一一限制较之一般国际货物贸易要严格得多。4、法律适用规则的渊源一一主要是国内法三、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规则的渊源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规则的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中国内立 法是国际技术转让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渊源。上文中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技术转让的 商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涉外技术转让法律冲突规则,而是适用我国一般的法律冲突 规范。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但以直接投资方式 进行的技术转让,就只能适用我国法律。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

13、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 选择支配的合同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二、分割论和整体论分割论主张把合同的诸要素加以分割,适用不同的法律。而整体论则主张将合同作为一 个整体适用统一的法律。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性质差异较大的合同争议,如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与合同的 实质有效性,应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解决。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不具 体规定应适用的法律,而是赋权法官在与合同有联系的若干国家中,选择一个本质上与合同 有联系,且利害关系最密切,最合理的

14、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的准则。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使用的法律时,实践中较困难的是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 目前较流行的是合同准据法理论中的“特征履行说”。所谓“特征履行”,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如果某一方的履行,反映了该合同的木质特征, 则该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有地法应为合同的准据法。这种“特征履行。 标准确定“密切联系点”的做法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四、强制性规范这些“强制性规则”虽然可能并非仅是针对国际技术转让规定而定的,但是,它们在各 个不同的方面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整体或其中某些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对国际技术转让合 同的成立与否等,均会产生决定性的作用。通常,各个国家的“强制性规

15、则”以规定技术的输入为主。第三节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一、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 法律。”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据此,我国涉外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所 适用的法律。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条 件主要是: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府在某个方面奉行的治国方针、路线、政策及发展目标。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的各种社会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国民经济、文化等的发展。2、涉及特定经济部门或者特定方式的涉外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对涉及到特定经济部门的技术转让合同,考虑到它们的特殊性,对它们的法律适用作了 特别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以投资方式进行的技术转让应适用我国法律。如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自然资源合同,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富有弹性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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