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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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 有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外籍人士和其他市 外人士,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根据韶关市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胞、 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认定,荣誉市民 称号授予和取消程序,荣誉市民在我市可享受的礼遇等。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 华民族统一大业,履历清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 作有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台港澳同 胞、外

2、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乐昌市荣誉 市民称号:(一)为促进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 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贡献突出的;(二)为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贡献 突出的;(三)在促进乐台交流合作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中贡献突出 的;(四)为我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 和科学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 的;(五)在我市直接投资,为我市引进资金,拓展国内外市场, 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六)为我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和先进设备,对我市 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

3、管理 人才,贡献突出的;(七)来我市投资置业,投资除房地产及金融类外产业项目 实际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房地产等服务业项目在5亿元人 民币以上,且所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收人民币达300万元以 上(含300万元)或所投资企业近3年实缴税收累计人民币达 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且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 不低于B级(包含B级);(A)促进与我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 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贡献突出的;(九)热心资助我市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 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十)在海内外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且关心我 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合作

4、的友好人士;(十一)在我市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十二)对我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第四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报批:(一)荣誉市民申报采取分类归口方式进行。可以根据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推荐单位或部门填 写乐昌市荣誉市民推荐书一式四份,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 有关材料。华侨由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负责推荐申报;外籍华人和 对外友好关系作出贡献者由市外事局负责推荐申报;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由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推荐申报;来我 市投资置业者由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负 责推荐申报;为我市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公益 慈善事业贡献突出者,分别

5、由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 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民政局负责推荐申报;在我市见义勇为事 迹突出的由市公安局负责推荐申报;对我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由相关单位负责推荐申报。(二)申报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 局)进行初审汇总。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人员名单经市人民政府 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决定。第五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 据需要适时开展。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 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同 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予以表彰。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证由市人民政

6、府授权市台 港澳事务局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第七条乐昌市荣誉市民在我市范围内可享受的礼遇:(一)应邀旁听市人大、政府、政协相关会议,并可通过有 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应邀参加我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三)应邀参加荣誉市民座谈会,并可通过有关途径提出对 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四)应邀参加对我市投资环境专题考察活动;(五)应邀参加我市举办的公益活动;(六)应邀参加我市根据需要组织的其他活动,并可建议我 市组织有关活动;(七)荣誉市民乘坐的车辆,检查单位给予优先检查通行的 礼遇;(A)可享受火车站(含高铁站)为荣誉市民免费开放贵宾 休息室及优先通道;(九)可享

7、受我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为荣誉市民就医提供特 约门诊、优先安排入住病房等绿色通道的医疗便利服务。(十)在商业银行各服务网点办理个人业务时可享受贵宾服 务;(十一)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时,可享受本地居民 同等待遇;(十二)荣誉市民在乐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慈善性 捐赠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十三)荣誉市民投资办的企业,被税务机关评为A级纳 税人的,可享受A级纳税人相关激励措施;(十四)可由我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别授予(或聘任) 为荣誉顾问、荣誉校长、荣誉所长、荣誉会长等荣誉称号,并可 参加相应的活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荣誉市民称号:(-)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偷

8、逃税款的;(三)违反社会公德、引起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长期失去联系的;(五)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取消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 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第九条取消荣誉市民资格的报批程序:(一)原申报单位提出取消荣誉市民资格意见;(二)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核实调查,形成取消 荣誉市民资格的意见;(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四)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台港澳事务局)负责实施, 统筹负责荣誉市民日常工作,并对荣誉市民有关礼遇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主动做好与荣誉市 民的联系和服务等工作。荣誉市民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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