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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示范校“评估标准”一、“评估标准”分为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师德师风 建设情况、工作成效四个项目。评估满分为IOO分,其中组 织领导15分,制度保障25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25分, 工作成效35分。二、各项指标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分,评分后四舍五入 取整作为该项目指标得分。三、有下列情况出现,可在100分之外附加相应分数(同 一单位或个人被多级部门评为先进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近三年被评为文明单位或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先进 单位: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地市级2分、县区级1分;(二)近三年在上级的会议上交流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经 验: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地市级2分、县区级
2、1分;(三)近三年学校有教师被评为“师德标兵”,按被评 人数每人加分: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地市级2分、县 区级1分;(四)近三年师德建设专题研究成果在报刊发表、获奖 或被采用(按最高级别计一次):国家级4分、省部级3分、 地市级2分、县区级1分。四、评估等级:优秀:总分90分及以上;良好:总分70-89分;合格: 总分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自评等级为优秀的学校, 才能向市教育局申请“市级师德师风示范学校”评估。五、学校出现以下情况,取消其“师德师风示范学校” 评选资格:1、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工作检查 中被通报的;2、学校因师德师风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 恶劣的;3、学校发生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事件,问 题突出,社会反响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