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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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乐清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新 发展理念,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做好“十四五”绿色制造体系构建工作,促进工业绿色 发展,根据工信部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部署、省经信委关 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浙经信绿色2020) 78 号)等要求,制定本评价办法。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 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 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 化等特点的企业进行星级评价。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 公平、公正

2、的原则。第四条乐清市经信局负责本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 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绿色工厂实行星级评价。根据企业绿色发展成 熟度,将绿色工厂划分为三星至五星3个评价等级。其中:达 到三星级(80分以上,且上年度亩均价为B类以上)标准评定 为乐清市级绿色工厂,达到四星级(得分85分以上,同时温 州级绿色工厂评分标准达80分以上,且上年度亩均评价为A 类以上)标准推荐为温州市级绿色工厂,达到五星级(95分以 上,同时除去加分项不低于90分,且上年度亩均评价为A+类) 标准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工厂。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请乐清市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在乐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3、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 银行信用良好。(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原则上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要求 B类以上。(三)须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一票否决项),评价指 标和要求见附件。(四)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委公布的绿色工厂名单内的企 业不再申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绿色工厂: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近3年发生HI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在国家、省、温州市和乐清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企业。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七条 企业须按照乐清市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开展 绿色工厂评价,达到三星级以上的,可以申报乐清市绿色工厂, 按照乐清市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和乐清市绿色工厂 具体指标评价表企业自行或请第三方编制绿色工厂评价报 告,报乐清市经信局。第八条乐清市经信局组织行业专家对绿色工厂评价 报告进行审查,综合评分达到三星级以上的列入乐清市绿色 工厂创建培育名单库,在市经信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的企业, 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乐清市绿色工厂”称号,有关 财政扶持政策优先享受。第九条经评议,综合得分达四星级以上的企业择优推 荐申报温州市级绿色工厂,并视情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 o第十条 企

5、业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 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一)如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工作,第 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有相应的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评 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 关政策和标准规范。须在乐清市经信局实行备案。(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可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 三

6、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乐清市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 和乐清市绿色工厂具体指标评价表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 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 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 gmpsp. org. 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 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 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近五 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乐 清市绿色工厂复评报告报乐清市经信局。市经信局

7、委托中介 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 格:(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五)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 部门处罚的。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 重新申报绿色工厂。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 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 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 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第十六条乐清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 厂的企业,发文

8、公告。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经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 月 31 Bo附件17乐清市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2023 年)企业名称:序号基本要求具体评价要求一票否决项是否符合,有无证明材料11.基础合规性L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标准,提供立项文件等。22.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提供安全、环保、质量等证明。32.管理职责3.最高管理者在绿色工厂方面领导作用和承诺、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 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满足GB/T 36132中4. 3.1)的

9、要求。44.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和制度,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 年度目标、指标、实施方案。55.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 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66.车间6S管理是否达到基本要求73.亩均评价7.乐清市绿色工厂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在B类以上。84.碳均评价8.上一半年度“碳均论英雄”评价结果为红色以上或省“工业碳效码” 评价结果为5级以上。附件1-2乐清市绿色工厂具体指标评价表(2023 年)企业名称: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评价要求符合性说明及证 明材料索引分值得分1基础设施1.建筑1.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0、及标准的要求。32.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 间应独立设置。22.照明3.人工照明应符合GB 50034规定。14.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分区、分组设计。25.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低于50%o13.设备设施6.工厂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 减少污染物排放。17.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 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 期淘汰更新。设备列入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 目录的不得分。38.近三年内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新设备能效等级在2级以

11、上并产 生预期节能效果。3.59.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 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应进行分类计量。210.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 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 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求。12管理体系4.一般要求11.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3.51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113.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3.514.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12、15.环境管理 体系15.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3.516.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16.能源管理 体系17.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3.518.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13能源资源 投入7.能源投入19.建有能源管理中心或智慧能源管理系统。220.厂区建有分布式光伏电站、储能装置。22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的得满分。322.充分利用余热余压。28.资源投入23.工厂应按照GB/T 7119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 GB/T18916 (所有部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中对

13、应本行业的 取水定额要求。通过乐清市水平衡测试项目验收的得满分。3.524.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 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225.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226.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 用、能效等环保要求。14产品9.生态设计27.按照GB/T 32161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满足绿 色产品(生杰设计产品)评价要求。310.有害物质 使用28.工厂生产的产品(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 免有害物质的泄露,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实现有害物质替代。1.5IL

14、节能29.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 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未 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312.减碳30.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0.531.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0.532.适用时,产品满足相关低碳产品要求。113.可回收利 用率33.按照GB“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利用计算 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15环境排放14.大气污染 物34.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 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现状是否与环评相符, 不相符不得分。2.515.水体污染 物35.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 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 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现状是否与环评相符, 不相符不得分。2.516.固体废弃 物36.工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GB 18599及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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