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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管理制度为加强行政许可的管理,落实“阳光办事”,增强行政许可的透明度,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XX市规范权力运行建 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指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 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屋等营业性场所。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拟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 市文化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统一协调行政许可前的 相关工作。三、受理许可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具 备的条件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
2、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 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 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 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资金信用证明;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5、社会公示意见;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四、办结时间。按条列要求20个工作日发给筹建批准文书, 15个工作日
3、审批发证,为方便群众,提高工作绩效,实际审批发证时 间压缩在15个工作日之内。五、收费。行政许可严格执行湘价费2013 117号文件,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共收费150元,不得向经营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六、行政许可实行集体会审制。由市场科工作人员对资质条件进 行初审,组织场地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局长、市场科、办事 窗口、法制科、监察科集体研究。七、听证、公示。对经集体研究原则同意的,由市场科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听证。听证结束后符合开办条件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八、领导审签。公示结束无任何负面反映,由分管局长签出同意 许可意见后交政务中心窗口核发证照。九、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违规从事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X省文化厅行政审批事项内部监管暂行办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