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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
2、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
3、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董事会秘书。第三章信息提供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二)总经理班子:1 .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4、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 .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1 .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 .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四)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
5、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二)遇有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占资产值10%以上;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发生重大诉讼、担保;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须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若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第五章保密和处罚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十五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由董事会解释,监事会监督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若某些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一致时,由董事会秘书对该部分条款制订修改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