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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必稔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介绍信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介绍信(函)使用管理第二条项目公司行政介绍信,用于以公司行政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经营投标业务及有关证明等。第三条介绍信应规范格式,设有存根联,并编号使用,存根应规定保存期限,以备查证;介绍信落款和骑缝处加盖印章(附件1)。非正式介绍信(便函)应进行登记备查。第四条凡开具介绍信(包括下属单位换介绍信)必须经项目公司领导批准签字。第五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特殊情况必须用印,须经项目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并限定有效时间,使用后将使用情况书面交综合部存查。第六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空白法人授权委托书上用印。特殊情况必须用印,须经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公司其他领导签字批准,并限定有效时间,使用后将使用情况书面交综合部存查。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