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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技术交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技术交底,使参加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员、作业班组明确所担负施工项目的特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进度目标等,明确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之间的责任,现对原技术交底规定进行修订。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二条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先接受设计单位的设计交底,组织图纸自审,参加图纸会审。项目部的技术交底应当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技术交底也必须安排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应为施工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归档。第三条项目技术交底一般应分为三级: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2、,施工管理人员向班组进行交底,班组长向工人进行交底。第四条技术交底工作由各级技术负责人组织。重大和关键工程项目必要时可请上级技术负责人参与,或由上一级技术负责人交底。各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部门应经常督促检查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第五条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讲解或操作演示。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书面交底至少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保留一份,一份交资料员存档。第六条技术交底实行工前交底、工中指导检查、工后检查验收。管理人员在接受技术交底时,应切实将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防范措施等理解透彻,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将交底工作落到实处。各级交底人对技术交底的
3、正确性负责;班组长、作业人员对组织施工和交底内容的实施情况负责。第七条施工人员应按交底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法。有必要更改时应取得交底人同意并签字认可。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发现施工人员不按交底要求施工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应立即劝止,劝止无效时有权停止其施工,同时报上级处理。第八条技术交底记录的归档,实行谁负责交底,谁就负责填写交底记录并负责将记录交给项目资料员存档,归入施工技术资料中。第三章技术交底种类第九条技术质量类交底(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技术及管理人员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意图、施工图要求、构造特点、结构要点等;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新结构、施工难度大的分项工程等;推广应
4、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交底时更应全面、明确和详细。(二)施工管理人员向班组交底的主要内容有:施工准备、工程难点、操作工艺、质量标准等。(三)班组长向工人交底主要应包括:施工难点及部位、进度要求、劳动组织及责任分工、主要施工方法、材料要求等。第十条安全类交底(一)安全技术交底应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其它施工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工序等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及管理人员、班组长形成三级交底。(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技术及管理人员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作业环境特征、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等。(三)施工管理人员向班组交
5、底的内容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交底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一般性安全要求、紧急避险方法等。(四)班组长向工人的交底以施工管理人员的交底内容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并在班前安全活动中向作业人员交代清楚。第四章技术交底方式第十一条技术交底应按不同层次、不同要求和不同方式,应使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内容、操作方法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交底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项目工程技术部门实施,向现场工长及施工班组进行书面交底。第十三条技术交底必须交底到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弄清交底内容。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加以归纳汇总,对内容作必要的补充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6、。涉及已经批准的方案的变动,应按有关制度报请上级批准。保证施工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岗位、应该做什么、怎样做。第十四条技术交底必须要有交底记录。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人员(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必须签字。工程总体交底记录由项目工程技术部门保存。第五章技术交底的依据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规范、规程;公司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技术性文件。第六章技术交底主要内容第十六条针对不同的交底级别,确定相应的交底内容。交底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一)总承包的工程
7、范围及其主要内容;(二)设计文件说明、施工图纸设计内容(不含工程数量);(三)施工顺序和施工技术方案;(四)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工法或工艺操作规程;(五)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要求和评定标准;(六)交底部位工期要求;(七)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A)施工中保证安全、环保的主要措施;(九)有关施工技术管理和监理办法,合同条款规定的法律、经济责任和工期;(十)所使用材料的特性、技术要求及节约措施;(十一)各单位在施工中的协调配合、机械设备组合、交叉作业及注意事项;(十二)设计变更内容及要求;(十三)已交底工程项目因施工人员、环境、季节、工期的变化或技术方案的改变必须重新交底。(十四)其它施工注意事项。第七章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对技术交底的编制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交底后不执行以及不交底的人员应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因交底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交底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发生质量、设备或人身安全事故时,事故原因如属于交底错误由交底人员负责;属于违反交底要求者由施工负责人和施工人员负责;属于违反施工人员“应知应会”要求者由施工人员本人负责;属于无证上岗或越岗参与施工者除本人应负责任外,班组长和班组专职工程师(技术员)亦应负责。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