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告呈阅制度及请示呈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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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呈阅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报告递送程序,明确报告审阅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范的是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报告。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第二章报告的发生及种类第四条部门或个人需要反映工作情况,或因上级领导的要求对某件事项进行汇报说明时,用报告。第五条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及书面报告,本制度规范的是书面报告。第六条对重要事项的报告必须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以下问题属报告的范畴:1 .完成一项较重要工作之后。2 .正在进行的、较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3 .回答上级的工作询问。4 .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让上级知道的新情况、新问题。5 .在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履行职能

2、给予协助时。6 .上级要求进行报告的事项。第三章报告的格式第八条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文体格式(附件Do第九条报告采用A4复印纸规格的纸张。第十条正式的报告必须打印后递送。打印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报告如有附件,应在报告中标注(标注的格式按“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或专事专报,报告中一般不得夹带请示。第四章报告的递送程序第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报告应逐级递送。第十四条呈送总经理的报告,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交由综合管理部转呈。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对需要转呈的报告,应按报告事项的轻重缓急,急办在前,缓办在后,一并送交总经理审阅。对急办的报告的应予以标注。第

3、十六条转呈报告时,应使用“呈阅件(附件2)。在“呈阅件”上应依次注明报告的名称和呈报部门,注明文字应写在分隔上下横线的竖虚线的左侧。同时,填写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时间、联系电话。第五章报告的审阅第十七条对送交的报告,领导可以圈阅或签署意见。经领导圈阅后的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收回。第十八条对领导签署意见的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传达。对领导批办的事项,综合管理部应负责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催办和检查。第十九条经领导圈阅的报告,或已将领导签署的意见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了传达的报告,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请示呈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秩序,明确请示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的请示,是指公司内部的、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请示。第三条部门为呈递请示的最基层单位。第四条领导批准前或未经领导批准的请示事项不得实施。第五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第二章请示的种类第六条请示按形式可分为口头请示和书面请示,本制度规范的是书面请示。第七条书面请示按请示的内容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助性请示和求示性请示。求准性请示是指请求上级批准、允许的请示,对超出部门责权事项的处理、因情况特殊需要变通处理的事项及按照制度规定需要请示的事项适用。求助性请示是指请领导予以支持、帮助的请示,对请求经费、增加设

5、备等事项适用。求示性请示是指请求领导给予指示、裁决的请示,对不好解决的关键问题、无章可循的新问题及因意见分歧而无法统一的问题适用。第三章请示的发生第八条部门向公司领导请求工作指示,或就解决某个超出职权范围的问题要求上级授权或提供帮助时,用请示。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请示人对认为需要请示的问题,可以先用口头请示的形式,在获得领导的确定后,再呈送书面请示。第十条对重要问题的请示必须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对以下问题的请示属书面请示的范畴:一、需要对超出本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或事项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之前。二、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请示的事项。三、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需要进行书面请示的事项。第四

6、章请示文件的格式第十二条请示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见附件l)o第十三条正式的请示文件须使用印有“呈批件”字样的公文纸(见附件2)o应将正文写在上横线与下横线之间由虚线隔开的左侧,将部门和承办人、承办时间、电话号码填写在公文纸上的相应位置。如正文较长,可有A4号规格的白纸接附。第十四条请示件如有附件,应在正文后予以标注(标注的格式要求见“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并将附件一并呈送。第十五条“呈批件”的代字规定如下:综合管理部为:“综”字;计划财务部为:“财字;评审部:“评”字;法律监管部为:“法”字。第十六条一般采用一事一请示的原则。请示中不得同时夹带报告事项。第五章请示的递送程序第十七条除特殊

7、情况外,采用逐级请示的方式。部门以上有分管副总的,向副总请示;无分管副总的,向总经理请示。第十八条部门之间不请示。第六章请示的审批第十九条接受请示的领导应在请示件上签署明确意见。意见可以签署在“呈批件”分隔上下横线的虚线右侧。第二十条如副总对请示的事项无法作出决定,则应在签署批转意见后交综合管理部转呈总经理决定。第七章请示件批示后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经总经理批示的请示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向请示人传达。传达后的原件由综合管理部存档。如请示人需要可予复印。第二十二条领导批示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催办和检查。第二十三条对重要的请示事项或领导批示执行完毕后,请示人应及时写专门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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