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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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2月9日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基本教育制度之一。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自2009年2月实施至今,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下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目前,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改)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年前,我局初步形成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现就条例修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条例是教育改革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现代化2

2、035指出,要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教育督导要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构建政府、学校、社会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负责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同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配套实施意见,要求教育督导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推进完善教育督导治理体系、丰富教育督导重点内容、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二)条例修改是切实贯彻江苏省教育督

3、导条例的体现2022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同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条例主要有五方面新要求。一是增加了教育督导职能。将教育督导职能规定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新增了“评估监测”职能。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设置。将教育督导机构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三是提出了督导人员配置标准。明确规定了督学、专职督学配备的量化标准。四是丰富了督导事项内容。“督政”包含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等新时代政府履职内容,“督学”包含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新时代学校办学内容,“评估监测”覆盖了

4、各级各类学校。五是强化了教育督导结果运用。突出了督导结果运用环节,明确了教育督导问责要求。(三)修改条例是结合苏州地方实际解决教育督导瓶颈问题的迫切要求当前,是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的攻坚时期。反观现实,苏州教育督导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还不够规范,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尚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督导定位有待进一步清晰,工作重点有待进一步凸现,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督导结果的运用还不够充分,整改问责力度还不够;四是督学队伍配备还未到位,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为此需要借助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更有针对性地

5、化解教育督导的难点堵点。2022年10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提议尽快修改市条例。10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市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李亚平主任指出修改市条例势在必行,参加检查的市人大代表也建议及时修改。二、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完善教育督导相关制度机制,优化教育督导发展环境,规范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推动苏州教育督导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教育

6、督导在现代教育治理体系中的应有作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二)基本思路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市条例修改,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教育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要求贯彻在修改内容中,强化党对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全面领导。二是注重系统设计。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留市条例侧重宏观顶层设计的优势特点,对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或相关政策文件已有细化要求的,本次修改只做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保持市条例原有体例基本稳定。三是对标先进地区。参考了上海、浙江、广东、南京等地教育督导条例的文本内容,注重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做法。四是突出苏州特

7、色。聚焦我市教育督导工作实际,从机构设置、运行机制、职能履行等方面,拟将苏州特色和经验做法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主要有四方面:有“虚”有“实”,理顺教育督导议事机构与实施机构的关系;“统”“分”结合,凸显苏州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在“评估监测”职能中的作用;线“上”+线“下”,推进教育督导方式创新;由“内”而“外F通过激发内驱力和借用外推力的双重效应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此外,拟保留市条例中高于省条例的相关款项内容,如教育督导工作机构的设置标准和人员性质。五是坚持问题导向。将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机构明确为政府教育督导室,规范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设置,推动教育督导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量化督学和专职督

8、学配备标准,解决督导机构人员特别是专职督学配置不到位、流动性大的问题,推动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提升;细化责任督学工作经费保障规定,保证面广量大的常态化督导顺利开展。三、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具体内容苏州教育督导条例原条文共5章23条,拟修改内容涉及13条。主要修改之处有以下8个方面:(一)强化党对依法治教的全面领导在第一章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章第七条“教育督导机构职责”第五款、第三章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工作内容”第一款等3处,拟增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第三章第十一条,还拟增加“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关乎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要求。(-)理顺教育督导机构的关系在第一章第

9、三条“教育督导机构设置”部分,拟增加“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统筹协调”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机构;相应在第二章第七条,拟增加第一款“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等,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政策、规划和重大事项等内容。拟将第一章第三条“教育督导机构”的提法调整为“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机构,同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相应在第二章第七条原第一款第一项,拟删除“统筹”“规划”等工作职责。拟在第一章第三条进一步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指导本级教育督导室,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10、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三)更新完善教育督导职能拟将第二章第七条“市教育督导室”工作职责第三项调整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等情况进行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把教育督导职能更新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项。拟在第二章第七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开展评估监测”可“委托市教育质量监测机构”,体现苏州设立专门评估监测机构的工作优势。(四)拓展教育督导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拟在第一章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中,增加“学前教育”。拟在第三章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二款,

11、增加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包括“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普通高中多样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事项;拟在第五款增加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成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内容;拟在第六款增加“学生心理、体质等状况”等内容。(五)量化督学配备标准,优化督学工作保障拟在第二章第十条,将督学配备规定为“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同时规定,“责任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保障责任督学工作的合理报酬。(六)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在第三章第十三条“教育机构职权”中,拟增加第八款,新增教育督导问责内容;在第十七条督导“工作程序”中,拟更新第九款,增加教育督导问责环节。在第三章第十九条“督导结果运用”环节,拟增加“作为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手段”的内容。(七)体现现代教育治理导向在第三章第十五条,拟增加“学校自我督导机制”,引导学校“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开展“内部监督工(A)更新法律责任要求在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根据行政管理权限,拟更新“督导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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