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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建筑业裔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潼南区建筑业改革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恢复经济活力和稳岗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相关激励政策措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建筑业是我区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推进建筑业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2、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区级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化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竞争能力,打造建筑业区域品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特色化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到2025年底全区建筑业产值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
3、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产业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企业规模效益明显提升,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不断增大。二、多措并举,努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鼓励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在潼建筑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从取得该资质次年起,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高管每人给予5万元人才激励资金(分五年平均支付,限额20名/家)。在潼建筑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取得该资质次年起,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高管每人给予2.5万元人才激励资金(分五年平均支付,限额10名/家)。在潼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因发生企业
4、重组、合并、分立等,通过符合简化手续的重新核定从区外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以及具备上述资质的区外企业成为潼南区属企业的,享受以上奖励政策。上述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30%、35%、35%o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二)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建筑企业独立总承包工程(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获得国家“詹天佑奖”、“鲁班奖”的,对企业奖励100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3万元/次;获得“钢结构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对企业奖励50万元/次,对项目
5、经理奖励1.5万元/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市政工程金杯奖”“国家级AAA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对企业奖励10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1万元/次;获得重庆市级“巴渝杯”“三峡杯”的,对企业奖励10万元/次,对项目经理奖励1万元/次。(S)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在潼建筑企业独立编制,被列为国家行业推荐标准、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IOO万元、50万元。在潼建筑企业工法被评为国家级工法、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30万元。在潼建筑企业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
6、;对新设立或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协调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四)大力扶持骨干企业。对进入入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当年实现年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的,且其产值在50%及以上为区外承接项目,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IOO万元资金补助。新进入我区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次年支付)。(五)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选择使用绿
7、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且年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交付使用1年后且税收清算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每平方米10元、20元奖补。三、强化要求,切实保障建筑业发展激励政策的落地落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用于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助与扶持。奖励政策的兑现,由企业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如实申报,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自符合相应条件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逾期将视为企业放弃申报,不再受理。对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建筑企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群访、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及其它不诚信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级其他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