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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完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嘉兴人才工作的意见(嘉委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项目经费管理、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简化预算编制。科研项目申报时,直接费用预算进一步精简合并,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中除总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
2、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重点关注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第二条下放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批其预算调增,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经费调剂记录,并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
3、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项目承担单位要将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条推进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和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四条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确定拨付首笔资金比例时,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
4、,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责任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第五条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可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同时在落实好内控制度、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单位科研经费内部拨付流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六条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
5、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6、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围绕我市“互联网+”、新材料和新能源三大科创高地,聚焦支持科技创新主力军队伍建设,开展基础公益、关键核心和“卡脖子”技术研发攻关。“十四五”期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第十条推进“揭榜挂师”项目组织方式。围绕我市重点战略领域,全面实行“揭
7、榜挂帅”项目组织方式。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出题、全球挂榜、企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推广。(责任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第十一条支持创新载体完善管理模式。鼓励各类创新载体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主任负责制。鼓励各地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科技基础等,打造各具特色的新型研发机构,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十二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机制。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
8、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鼓励科研人员通过自行实施、合作实施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三条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科研财务助理,服务每个项目,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报销、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四条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从重单个项目绩效向重科研政策评估转变
9、,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五条强化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加强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增强监督合力。推进里程碑式关键节点管理,加快项目监督检查方式改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类科技活动的诚信
10、记录体系。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浙江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追责和惩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七条改革完善资源配置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完善重点领域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完善项目需求形成、遴选、评审和组织、评价及经费支持等环节,形成科技资源配置的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第十八条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市级科技计
11、划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名词解释: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县(市、区)和经开区、港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确定的有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的签订、履约责任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见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嘉科综(2021)42号)第十条、第H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