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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业用地相关修订内容及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对于环境影响的保护与防范力度,建议对以下三处进行优化完善:(一)对深标条文“表2.2.2.3”(P9)中“厂房”的范围进行修订。1、修订前序号类别名称范围10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其中,厂房(无污染生产)指产品原料与辅助原料、加工与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及产品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均不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与污染的工业2、修订后序号类别名称范围10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产生影响的,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二)对深标条文3.3.1.5(P15)进行修订。1、修订前1)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
2、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2)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带。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2、修订后1)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用地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布局。2)有重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受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当地主导风上风
3、向,有重污染水污染物排放且向河流排放废水的工业不应布置在所在流域河流上游地区。3)重污染的工业项目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应符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重污染工业项目不应设置在东部滨海地带。4)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区。5)对周边居住、公共环境等产生影响的,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要求。(S)对3.3.1.5.3.1.5(P27)进行修订。1、修订前1)选址要求:对于有重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重污染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
4、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重污染水污染物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地区,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2)防护要求: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重污染型工业用地,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部分重污染型工业可能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3)其它布局要求:依
5、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市东部滨海地区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培育,建设国际性的滨海旅游度假区,适度发展生态产业和海洋产业,故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宜布置在滨海地带。4)隔离要求:部分工业门类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2、修订后1)防护要求:部分污染型工业可能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门的工业区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非工业功能区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区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
6、设置卫生防护绿带。2)选址要求:对于有污染的工业,必须依据“先治理、后排放”的原则,对自身的污染进行治理;在规划设计和管理中应合理布局,产生重污染大气污染物的工业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以减少有害气体污染对城市居民的影响;城市的水源和取水口通常都在河流的上游地区,有重污染水污染物的工业不应布置在这些她区,减少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避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3)其它布局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深圳市东部滨海地区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培育,建设国际性的滨海旅游度假区,适度发展生态产业和海洋产业,故有重污染的工业用地不宜布置在滨海地带。4)隔离要求:部分工业门类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很高。因此规划工业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区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之间的污染,可设立污染工业园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