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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奖励支持其更好地完成学业。第二章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
2、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科研秘书及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三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略)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6 .参评学年必修课成绩合格。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3、,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S)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四)超出基本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五)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一般于开学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各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对申请人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十条一年级研究生依据入学录取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加权X60%+复试总成绩X40%)依次排序推荐各等级获奖学生。
4、硕士研究生推免生初试成绩按满分计算。硕博连读进入博士一年级的研究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占学院名额)。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额由学校下达,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制定具体评审办法进行评选。第十二条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或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
5、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一)研究生院将获奖名额分配给各学院;(二)研究生本人填写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经导师同意推荐后,提交给学院评审委会;(S)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评选,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五)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六)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获奖证书,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七)获奖研究生资料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须将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具体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XXXX级研究生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