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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防护用品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和理论,企业为职工创造劳动条件和保护设施措施。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所必须的预防性的辅助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法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一、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应与生活福利严格区分,是工作的必需品,要求职工必须正确使用。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要求,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发扬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冒领、私分、破坏防护用品的不良行为应进行追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赔偿,处罚或纪律处分。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2、由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精神和各工种,作业的实际情况,拟定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具体经办单位执行。四、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制度,一式两份,分别由发放部门和领用单位登记入卡保存。五、凡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内部调动的职工,应按其调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六、凡发给职工或集体使用的防护用品,均应有明显的标记和编号,涌涂改或洗掉,仅限于用在工作时间,严禁移做它用。七、凡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因遗失、损坏、转卖者要赔偿,补发给本人,以便在劳动过程作为防护之用。八、凡离开本厂的职工,按价折旧,或退交回物品,出具各种交费或用品手续,方可办理离开手续。九、劳动防护用品是发给劳动作业用的护器,凡是不出勤者,均可停发。十、一般外来实习,培训,科研,设计,定期劳动和参观等,企业不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确实需要,公司可卖给或临时借用。十一、凡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具有合同协议的公司一律不与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确实需要,可卖给或临时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