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措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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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措施方案排污口是污染物进入环境、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通道。强化排污口的管理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区域环境管理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科学化、定量化的重要手段。7.1.1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1)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必须规范化;(2)根据工程特点和国家列入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COD、氨氮等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排气筒作为管理的重点;(3)排污口应便于采样与计量检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7.1.2 技术内容7.1.2.1 污水排放口与采样点的设置技术要求排污口的设置必须合理确定,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的要求,

2、进行规范化管理。排污口及采样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厂界附近,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污水采样点设置在工厂总和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处。对暂不具备条件、排污口确需设置在厂区内部的,应至少满足下列任一要求:a、排污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通道宽度应60cm,公众及环保执法人员经过通道可了解污染源排污情况并且不受限制地进行水质采样;b、厂界附近或独立的排污管道末端应设置一处开放性的污水采样点,方便采样和流量的测定:有压排污管道应安装取样阀门。(4)排污口和采样点处的水深一般情况下应VL2m,周围应当设置既能方便采样,又能保障采样人员安全的护栏等设施;排污口

3、和采样点处水深1.2m的,应设置水深警告标志,并强化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本项目污水不直接排入外环境,不需要设置生物指示池。7.1.2.2 废气排放口与采样点的设置技术要求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药儆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废液焚烧炉烟囱、废气催化焚烧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留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位置,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及采样平台,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辅助设施。7.1.2.3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设置技术要求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

4、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照要求做好防渗工作,同时制作醒目标识及相应名牌,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治措施。7.1.2.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降噪措施及监测点的设置技术要求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的监测点。7.1.3 污染物排放口(源)挂牌标识(1)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排污口标志牌应就近在排污口或采样口附近醒目处设置;排污口或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通道长度V50m的,排污

5、口标志牌应在近排放口处设置:通道长度250m,应在通道入口醒目处近排污口处个设置一处标志牌。(2)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形状宜采取矩形,长度应60Omm,宽度应3(X)mm,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m。(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4)排污口标志牌的内容和格式经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排污单位制作。(5)排污口标志牌的图形标志、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标志牌材质、表面处理、外观质量以及字体等要求应符合环境保护

6、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等的要求。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一般固体废物排放源的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其中提示图形符号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图形符号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7.1.4 排污口建档管理(1)要求使用国家环保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牌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2)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污水WS-噪声ZS-废气FQ-固体废物GF-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3)根据排污口管理档案内容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达标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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