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际铁路港项目及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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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国际铁路港项目及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南宁国际铁路港(以下简称铁路港)项目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加快铁路港建设和运营,根据自治区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建设运营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支持政策)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宁国际铁路港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包括自治区财政安排支持资金和南宁市财政安排支持资金。每年拨付支持资金规模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累计总额度不超过支持政策规定总额度。第三条支持资金使用范围:物流标准

2、化建设,仓储设施建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通信、信号、信息及灾害监测设备及其它运营生产设备,智慧物流体系建设,铁路口岸预建设,购置现代物流设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引进培育物流企业,发展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等。第四条资金支持对象:符合支持政策有关条件的企业。资金支持对象近三年应无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信用等不良记录。第五条支持资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

3、其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牵头组织铁路港申报项目评审及批复,参与申报项目的评审、验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铁路港支持资金监督管理,落实自治区级支持资金,参与申报项目的评审、验收。南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落实市级支持资金,组织项目申报、初审、验收、项目进度考核、资金绩效考评等,指定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初审、验收等工作。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财政支持资金的统一兑付。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南宁国际铁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配合组织项目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

4、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申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第六条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竞争性分配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扶持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对铁路港内电商分拨仓库、零担分拨仓库、城配中心仓库、供应链仓库、冷链仓库、物流加工仓等仓储设施建设,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第八条按照统一部署在铁路港内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智能化管理系统,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对进驻港区的物流互联网企业新建供应链服务平台、网络货运平台,建成投入运营时间超过1年、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第九

5、条支持铁路港口岸物流区海关查验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设备购置,公益性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投资额100%的标准给予支持,营利性设施设备按不超过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支持。第十条对铁路港内多式联运转运设备、装卸吊装设备、自动分拣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标准化等现代物流设备购置,按照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第十一条支持和鼓励铁路港注册企业及在铁路港开展主营业务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招商招展设施,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按支持政策第七条执行。第十二条引进培育龙头企业。引进培育物流企业,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按支持政策第八条执行。在对铁路港内进出口货物发生的报关清关、作业

6、费用(吊装、掏装箱、短驳、装卸、堆存等),每季度由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在当年预留资金范围内审核拨付资金,次年统一清算,多退少补。第十三条发展多式联运、跨境运输。根据支持政策第九条,支持开行中越班列、中老班列、中亚班列、中欧班列。对由铁路港始发开往越南的国际集装箱货运班列按照1500元/TEU给予补贴,在铁路港报关的按照500元/TEU额外给予补贴。由铁路港始发开往老挝万象的国际集装箱货运班列,按照3600元/TEU给予补贴,在铁路港报关的按照900元/TEU额外给予补贴。对由铁路港始发开往中亚、西亚、俄罗斯亚洲地区的国际集装箱货运班列按照4000元/TEU给予补

7、贴,在铁路港报关的按照IOOO元/TEU额外给予补贴。对由铁路港始发开往欧洲地区的国际集装箱货运班列按照6000元/TEU给予补贴,在铁路港报关的按照2000元/TEU额外给予补贴(40英尺以上集装箱按2个20英尺集装箱计算。以下同)。铁路港始发和到达的冷藏集装箱货物按照500元/每40英尺箱的标准给予额外补助。支持开行至中南半岛跨境公路运输班车。经铁路港发往中南半岛国家集装箱卡车运输线路平均开行密度达到每月25班以上的跨境公路运输企业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越南境内义安省荣市(含)以北地区的每个企业每条线路每年奖励10万元;越南境内义安省荣市(不含)以南地区、老挝、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缅甸、

8、新加坡每个企业每条线路每年奖励30万元。多式联运和跨境运输申报补贴的,每季度由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南宁市财政局在当年开行计划预留资金内审核拨付资金,次年统一清算,多退少补。第十四条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给予参与制定物流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铁路港内单位(排名前三),在标准发布后,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制定物流领域地方标准的铁路港内单位(排名第一),在标准发布后,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第十五条申报、评审和验收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除本办法实施当年外,其他年份每年年初组织申报、评审,

9、年末进行验收。由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印发项目申报通知、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第十六条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应在项目申报通知规定期限内组织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6份向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十七条基础设施及设备类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一)支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备案、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审查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计划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介绍材料。第十八条开拓市场、引进培育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和跨境运输、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等运营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

10、一)支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项目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含费用明细、合同、发票、国内发票查验结果、汇款凭证、记账凭证),资金支出必须为对公转账形式,不支持以现金或第三方支付(如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出;(四)申报项目验收材料及相关情况介绍材料;(五)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开拓市场项目包括活动相关文件、活动方案、招商招展活动照片、媒体截图、现场签到表,培育引进企业项目包括企业设立证明、项目协议等。第十九条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南宁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前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投

11、入、项目投入进行审计,形成审计结果。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综合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扶持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向南宁市批复支持项目计划。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及设备类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组织企业向南宁市北部湾

12、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验收材料须包括:(一)验收申请;(二)项目总结;(三)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四)其他证明材料(包括设施建设合同、设备购置协议、发票、设施设备验收报告、汇款凭证、记账凭证等);(五)验收意见初稿。第二十三条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南宁国际铁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专家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对验收意见进行审核确认。第四章资金拨付、兑付笫二十四条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南宁市

13、财政局指导并监督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兑付财政支持资金,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每年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当年拨付资金额度,将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财政局相应配套安排南宁市本级财政支持资金,一并拨付至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第二十六条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向南宁市批复的支持项目计划进行资金兑付。第二十七条遵循分阶段按比例兑付原则。(一)开拓市场、引进培育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和跨境运输项目、物流标

14、准化项目。项目完成投资和建设内容后一次性拨付支持资金。(二)基础设施及设备类项目。项目开工后,拨付支持资金的40%。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的一半,或当年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再拨付支持资金的40%(累计拨付80%)。项目通过验收并完成结算后,再拨付支持资金剩余的20%(累计拨付100%)。第二十八条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应及时通知各获批项目的企业按规定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兑付材料。第二十九条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按照验收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按进度将财政支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企业。第三十条基础设施及设备类项目验收申报材料。(一)支持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5、(三)项目合同、发票、转账证明等;(四)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备案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五)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计划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介绍材料;(六)项目投资进度完成情况报告、施工监理报告。第三十一条基础设施及设备类获批项目完工后,项目各业主企业应主动向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南宁国际铁路港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及材料后,应及时向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组织验收。第三十二条基础设施及设备类项目验收一次不合格的,企业可以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完善后再次组织验

16、收。再次验收不通过或下达项目计划2年内无法通过项目验收的,将追缴扣回支持资金。连续2年未用完的财政支持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南宁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支持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南宁市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支持资金绩效评价。评价采取点面结合、自评与他评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10月底前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支持政策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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