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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作业审批制度1、危险作业范围界定: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带电作业;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7)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2、需要进行危险性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危险性作业防范措施,措施中应写明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现场作业人员、现场指挥人员、现场监护人员、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内容,并根据不同情况,准备充分的应急物资。3、实施危险性作业的单位要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连同防范措施,按级别和审批权限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部门要对现场
2、及措施进行核实,批准后方可作业。4、禁火区动火作业范围由公司保卫部划定。动火作业单位应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保卫部批准,报安全环保部备案。5、高处作业、大型吊装、容器内等危险性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6、带电或高压范围内的作业由电气厂审批,报安全环保部备案。7、凡从事危险性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行相关安全教育。8、监护人员在作业现场监护过程中,要随时纠正、制止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精情况有权立即停止作业。9、作业前现场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点作业人员,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10、危险性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措施不能充分满足安全作业时,指挥人或监护人应做出停止作业决定,重新制这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核。11、危险性作业期间,指挥人和监护人不得擅离作业现场;如确需离开现场时,要向新的指挥、监护人员,详细交待现场情况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12、危险性作业结束后,指挥人和监护人要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安全后通知审批单位,做好完工手续。13、凡因不执行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