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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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简版)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Z月发布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简版)一、受理范围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二、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L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书面合伙协议;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

2、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二)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三、受理形式(一)窗口受理1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河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2 .提交时间:星期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FI除外)。(二)网络受理L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webportal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r)3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四、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数量要求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申请人自备2全体合伙人

3、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申请人自备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更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

4、)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按云南省市场主

5、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申请人自备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五、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0.5个工作日六、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一)许可决定红河州市

6、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二)送达方式1 .纸质营业执照:中请人可到云南省红河州蒙门市天三南IJ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2 .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八、咨询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电话咨询:0873-3720361。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九、监督投诉窗口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投诉:0873-3720159。信函举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宜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络投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附件办事流程示意图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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