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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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政府性专项资金,区水务局为征收主管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区按统一标准征收,专款专用。第四条区水务、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日常征收、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污水处理费

2、价格、差别化价格标准。区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开展专项审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进行价格监督检查。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五条自来水(含混水)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凡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现行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L3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L水元/吨,特种用水2.02元/吨。以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苏州市物价局文件同步调整。第七条使用自来水(含混水)的排水户,按照自来水公司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全区随

3、自来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至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水务局应当向代为征收的单位出具征收委托书。第八条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抄表数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工程(设备)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计算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或由区水务局委托水务集团代为征收。全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至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水务局应当向代为征收的单位出具征收委托书。第九条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应单独设帐,于每月10日前缴入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污水处理费代征

4、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征收部门实际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污水处理费的1%核拨。区水务局和代收单位必须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列入成本或管理费用。第三章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第十条污水处理费作为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作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一)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二)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区水务局应当根据城乡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财政决算。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计局、水务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定期进行审计。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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