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清茶业(上海)有限公司 加料调味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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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要求参考GB2761-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H/T1117-2015桂花茶、GB/T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品清茶业(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品清茶业(上海)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泽锋。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加料调味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加料调味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

2、茶树的芽、叶、嫩茎制成的茶叶为原料,添加可食用的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大麦、枸杞、胖大海、罗汉果、苦养茶、决明子、乌梅、肉桂、佛手、桔梗等),经挑选、干燥(或不干燥)、切碎(或不切碎)、拼配、混合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加料调味茶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加料调味茶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叶、嫩茎制成的茶叶为原料,添加可食用的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大麦、枸杞、胖大海、罗汉果、苦养茶、决明子、乌梅、

3、肉桂、佛手、桔梗等),经挑选、干燥(或不干燥)、切碎(或不切碎)、拼配、混合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加料调味茶制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消费者营养与健康的物质。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2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对茶叶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污染物限量项目单位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3.0GB5009.124.3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 .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6. 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及其它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6.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打印的生产日期应清晰可辨,产品不得散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6.3运输6.3.1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6.3.2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6.3.3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6.4贮存6.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6.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污染源。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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