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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为本企业外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进行认定和处理。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在职期间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离职或退休后仍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第二章商业秘密界定第四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第五条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第六条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
2、告、主要会议记录。第七条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第八条营销策略、营销计划、营销合同、国内外销售市场网络和客户名单、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第九条有价值的供销情报、价格情报、资料。第十条对外招投标中的标底、方案及标书内容。第十一条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等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第十三条已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第十四条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三章密级第十五条商业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1 .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
3、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为秘密级。第十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第十七条商业秘密标识1 .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2 .非正规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3 .对于不易标识的商业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第十八条所有涉密部门须制定保密细则,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化。第十九条确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必须在掌管、接触该
4、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第二十条商业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责任人。第二十一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部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该涉密电脑负责人负责保密。第二十二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 .非经总经理及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二十三条在公务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时,须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第二十四条举
5、办事涉公司秘密内容的活动时,主办部门须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 .选择具备保密场所。2 .根据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指定涉密人参加。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 .确定活动内容是否传达,如传达,须确定传达范围。第四章泄密处理第二十五条公司职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须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的。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的。第二十七条有前款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公司经营带来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并承担公司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追究泄密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