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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调离制度一、本规定所指调离是指:1、员工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动;2、员工主动要求辞职;3、员工因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而被要求离开岗位;4、合同正常终止;5、按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6被开除或除名。二、手续1、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先在原部门填写员工离、调职移交单,按移交单内容办理有关手续,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后,开具联系单。联系单一式二联,一联由办公室存入员工档案,员工凭第二联到相关部门报到。2、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主管签字同意)交办公室审核同意,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填写员工离调职移交单后,将工作移交妥当方可离职。3、合同期内因违反国家法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或不能胜任工作且调整岗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办公室审核后(附事实依据,如过失单等)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4、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或本人要求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都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5、部门负责人(经理)水、电、司机、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员调整或离职,办公室应与公司总经理提前协调并经总经理批准。6、离职物品归还:员工无论何种情况离职,都必需把公司给予使用的一切物品退给公司,包括工具、工装、胸卡、更衣柜钥匙、员工手册、公司文件。若员工未交齐应交物品,公司有权扣留其薪资,直至手续办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