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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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若干意见生猪产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发展生猪生产,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安排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以防“非典”的力度和措施防控非洲猪瘟的工作要求,坚决做到“一个封住七个管住”,封住疫区,管住受威胁区、生猪调运、生猪饲喂、车辆消毒、人员消毒、饲料外运、生猪产品调运等环节,持续保持严防严控的高压态势。全面落实非洲猪

2、瘟全链条防控措施,严管调运、严控泪水、严格执行屠宰场“两项制度”,扎实推进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区建设。严格执行疫情排查日报告制度,坚持排查要实、监测要准、预警要早,确保全市疫情形势稳定,增强养殖信心。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私屠滥宰、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各地、各单位要针对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定殖的现实,按照“不松劲、不走样、不收兵,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健全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打好打赢防控攻坚战、持久战。(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逐一列出)二、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落实责任目标管理。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县(市、区)

3、政府要对辖区内生猪生产及市场供应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做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各地要制定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落实,遏制生猪存栏、出栏下滑势头,尽快恢复到常年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二)强化政策对接和落实。认真研究和梳理国家、省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的34条政策。严格落实省级财政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对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2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按年利率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短期

4、贷款贴息支持,在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迅速对接,研究具体落实意见,尽快将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三)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三区”,在符合环保、安保和防疫要求的条件下,不得限制生猪产业发展,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规定,将生猪养殖用地、辅助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根据环境容量及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

5、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和养殖场用地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要深入开展自查整改,并按要求上报备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四)强化生猪生产监测。实行生猪生产和屠宰企业生产情况周调度制度,科学研判供应形势,统筹抓好生猪生产和调运计划。强化生猪市场监测预警,引导生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本地市场供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五)加强生猪供应调度。根据常年猪肉生产供应情况,制定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预案,对生猪供应实施周调度制度,将生猪供应周调度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到养殖场。本地生猪养殖场要优先保障本地市场供应

6、。明确重点规模养猪场和屠宰企业承担供应调度任务,对承担调度任务的养殖场和屠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六)完善市场调控机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改部门要发挥市政府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作用,精心做好价格调控。要严格落实冻猪肉储备任务,加大储备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力度,加大储备猪肉轮换出库频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根据市场供应情况,适时投放储备猪肉,确保重要节假日猪肉市场有效供应,猪肉价格保持在合理范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7、七)积极发展畜肉禽肉等替代品产业。加快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肉品生产,鼓励家畜禽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支持其解决生产发展面临的困难。要完善市场信息监测,引导家畜禽生产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规模,防止禽肉、牛羊肉产业大起大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三、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标准化养殖。各地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规划生猪产业布局,合理确定生猪发展目标和养殖总量。鼓励各地建设一批高质量、可推广的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重点支持大型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优先鼓励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在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的基础上,恢复生猪生产。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殖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绿色养殖

8、,对环评和防疫条件不达标、防疫意识淡薄的养殖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支持养殖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二)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推动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与生猪产能相适应。实施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工程,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实施无疫区示范场创建工程,高标准推进生物安全区建设,鼓励大型养殖场和种猪场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提升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立“全链条、全覆盖、可追溯”的风险

9、监管体系,打造“荆品名门”高质量畜产品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三)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要求和“肥料化、能源化”的利用方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建设在2019年12月底完成,大型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力争到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四、强化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队伍建设。加快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以

10、下简称意见)要求,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2019年12月底前,规范设置市、县两级动物防疫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编制在县、工作在乡”的要求,每个乡(镇)派驻2-3名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根据畜禽饲养量每3-5个行政村配备1名乡村防疫人员。按照“两个不低于一个参照”的标准(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平均保障水平;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疫病防控机构的工作和业务经费不低于同级一类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平均保障水平;根据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量,参照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乡村动物

11、防疫人员报酬水平),足额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应急处置经费和基层防疫员以钱养事经费。(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齐兽医实验室相关设施设备。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不低于700平方米、300平方米,专职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8人、5人,专职技术人员不低于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人数的80%,具备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能力,确保2019年底前达到意见规定标准。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动物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信息数据查询和可追溯管理。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建

12、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对中央和省财政已安排用于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调出大县、生猪保险的资金,不得用于财政预算平衡。各级财政部门要开展清理,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尽快整改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分区防控的要求,合理选址,建设洗消中心。市政府支持每个县(市、区)1家洗消中心的建设,按50%的比例补贴建设资金。金融、保险机构和担保公司要加大对种猪场和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五、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和

13、稳产保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每年听取专题汇报不少于1次,研究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相关从业者防疫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疫措施按要求高质量落实到位,严肃查处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生猪生产和供应情况,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二)强化联防联控。各地要根据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充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明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形成运转高效、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三)强化考核验收。建立生猪生产考核制度,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2019年按2018年统计数的70%,2020年按常年统计数的80%,将2019年、2020年两年生猪存栏、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纳入“三农”目标考核。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县(市、区)给予通报约谈。2019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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