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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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千建立河(湖)长+警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的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检察监督职能合力作用,积极构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更好服务河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宜春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宜春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

2、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水,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保护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好各自职能,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理河湖,提升河湖法治化管理水平。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分工协作。河湖长制相关贵任单位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涉河湖执法监督、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腐相关工作;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河湖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构建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公安机关发挥治安防控职能,依法严惩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坚持协同联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河长办及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协同开展水

3、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汇聚保护合力。(三)坚持监督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河长办、河湖长制贵任单位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过程中,要坚持刑事司法、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目的的一致性,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实现刑事司法、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促进工作落实。三、工作机制(一)工作联络机制。河长办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调合作、紧密联系,建立联络机制,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信息移送、情况通报和文件传送等工作。(二)联席会议机制。河长办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议定河湖

4、管理保护领域的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执法问题。会议交流案件信息、重大线索督办情况,会商如何完善三方在河湖保护领域工作中衔接,讨论工作实践中调查取证、执法办案、分析研判等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市相关部门开展河湖保护工作。会议形式、召开范围、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商定,河湖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应适时参加会议,听取有关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三)信息共享机制。河长办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夺实合作基础。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应定期共享辖区内河湖相关信息、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相关问题等信息;3河湖保护领域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

5、出台的重大政策和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等问题,以及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相互通报;3责任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的信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和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需要检察机关和贵任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4,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四)线索移送机制。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在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盗取水资源、危害水环境安全、破坏水利工程、破坏河湖岸线等方面执法过程中,发现河湖保护领域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并通报检察机关,有关情况同时报同级河长

6、办。相关责任单位移送公安的涉河湖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移送检察机关对立案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刑事犯罪的,可要求相关单位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以下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侵害可能的涉河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同步向检察机关通报并移送:1.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及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物、工业面源污染物、尾矿污染物、船舶港口污染物等问题;1 .非法采矿采砂、乱挖滥采等问题;2 .违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丢乱弃、非法码头等侵占岸线问题;3 ,违反禁捕退捕政策,在相关水域偷捕、“电毒炸”鱼等问题;4 在河湖生态环境和

7、资源保护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5 其他涉及河湖的公益保护问题。(五)联合调查机制。对于非法建设、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非法排污等问题,河湖长制贵任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相关专项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三方可主动邀请互相参与。对于河湖长制相关贵任单位办理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河湖保护领域行政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参与共同调查。公安机关办理河湖保护领域刑事犯罪案件,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可以派员协同调查,检察机关可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持法律文书向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调取证据、查阅执法卷宗、询问、委托鉴定、评估、勘

8、验等调查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同级河长办应当督促。相关贵任单位敷衍、对抗调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同级河湖长约谈该责任单位负责人。(六)调查咨询协助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在办理河湖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和刑事案件中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专业性问题时,在收集固定证据、法律法规适用、案件分析定性等方面需要相关责任单位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应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接受询问等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在河湖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公安机父、检

9、察机关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应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积极出具或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予以指导。(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公安机关与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涉河涉水刑事案件移交办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涉河涉水刑事案件移交后,公安机父应及时组织跟进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认真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查取证、诉讼请求确定和依法提起诉讼等工作,确有

10、必要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赔偿权利人认为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八)联合督办和专项整治机制。完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适当开辟涉河涉水案件的控告、举报、申诉“绿色通递”。建立重大涉河涉水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共同筛选一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同级河长办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地方落实贵任,强化问题整改,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河长办要针对本地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每年共同研究选取一个或几个领域开展专项整治

11、,共同研究解决措施,共同推进问题整改,形成司法、执法合力。(九)联合督促机制。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在向相矣责任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应抄送至同级河长办。河长办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其及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十)案件反馈机制。对巳经判决的河湖保护领域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反馈河长办;对于已经判决的河湖保护领域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后续跟进处理的,由河湖长制相关贵任单位会商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后续跟进工作

12、,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结果反馈案件移送部门,并由河长办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案件移送部门完成后续案件查处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安局长、检察长积极参加同级河湖长会议或河湖长专题会议。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河(湖)长+警长+检察长”工作,各级河湖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定期对工作机制推进情况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二)加强监督考核。优化监督考核,工作机制推进落实情况纳入三方各级工作考核内容。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被河湖长约谈;未落实线索移送机制,未同步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线索;对于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未按期回复或未整改到位,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应当纳入市、县(区)政府对河湖长制贵任单位考核负面评价清单。(三)强化宣传教育。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题,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渠递,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和参与河湖水资源保护工作。河长办及河湖长制贵任单位、公安机父和检察机关适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形成强大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水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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