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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买卖合同(协议)的管理办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学校各部门规范物资购买类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和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一、凡是利用学校各种经费从事物资买卖活动经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买卖合同。二、凡以学校名义签订购买合同的单位,必须执合同单签件到国资处进行登记并接受合同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XX大学资产合同章,并备案。三、校计划财务部门应审核合同印章办理财务手续。凡未加盖资产合同章的物资买卖行为,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他问题由当事人自负其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四、用户在订购物资时,应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并参照标准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内容应明确无歧意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五、“XX大学合同章(资产)”是唯一代表学校对外履行物资买卖合同效力的印章,利用其他印章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为无效合同,责任自负,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