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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这些生产单位是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1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2 .认定违法行为应当注意:(1)管辖原则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即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交付行为发生地的质检部门管辖。(2)严格对照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不得自行作出目录范围的扩大解释,当对照产品执行标准无法确定是否为目录描述产品时,应当请目录制定机关进行解释。(三)责任形式L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 .刑事责任。参看第九十八条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