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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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灾后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帮助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扶持政策,切实履行社会职责,充分发挥融资和金融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大对灾后重建领域的信贷投入,不断改善受灾地区金融服务,切实维护受灾地区金融稳定,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有效的金

2、融支持。二、主要目标通过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优化金融服务尽快为受灾地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金融支撑,尽快完成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实现受灾群众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基本恢复、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三、工作任务(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基础设施项目、受灾底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道路、桥涵、电力、供水、水库加固、堤防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支持。银行、辖区农商行要加大“商复贷”发放力度,主动对接受灾底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贷尽贷。各涉农银行机构要积极发放涉农小额贷款,

3、不得设置贷款规模限制。财政部门要对发放的“商复贷”及时给予财政贴息。同时,要积极推广玉山农商行、村镇银行“抗洪贷”创新产品支持模式,加大对受灾群体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支农再贷款,对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和涉农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对受灾农户的生产、生活贷款要优先发放,积极支持有利于带动受灾农户脱贫增收的项目恢复和发展生产。(二)争取优惠金融政策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汇报全市灾情,争取省分行在信贷规模、续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信贷资源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对受灾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支持。要集中筛选受灾情况影响较大的企业和群体,结合“百行进千企”活动,建立金融帮扶名录,提升金融支持精准度。此外

4、,要畅通受灾企业、群众贷款绿色通道,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灾后重建融资项目审批快速反应机制,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提高放款效率,对受灾企业和群众申请的贷款要积极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帮助受灾企业、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三)实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各银行机构要对受灾情影响的群体采取延期还本付息措施,不得盲目抽贷、限贷、断贷,坚决避免贷款逾期,积极给予征信保护,不下调贷款分类,不进行司法诉讼,千方百计帮助受灾群体渡过难关。对2022年6月24日以来贷款到期还本困难的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应当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

5、22年12月31日。对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机构应当结合其受灾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延期付息安排,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并免收罚息。(四)用好用活金融监管政策。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积极向上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灾后重建出现的资金缺口,及时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至2023年6月,按照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要加强保障受灾地区支付清算系统、国库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好正常的金融秩序。要结合我市

6、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的实际情况,在现有监管政策框架内采取差别化监管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普惠金融考核权重,原则上各银行机构普惠小微考核权重不低于10%,进一步提升对受灾地区不良贷款容忍度,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拓展灾后重建各项业务。(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机构要深入调查了解受灾地区企业和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受灾地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保证网络畅通无阻,承担有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要准备充足的资金头寸,先支付后清算,要优先办理救灾资金划拨,不得延压,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到账和使用。要加强受灾地区现金需求预测,适当增

7、加营业网点的现金库存,确保柜台、ATM机现金供应充足。各银行机构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受灾客户账户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切实减轻受灾企业和群众负担。(六)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大企业和政府对受灾地区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促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质性增长。要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创新存货、仓单、订单、知识产权等为质押的信贷产品。对因灾造成的流动资金或经营资金紧张,但灾前经营情况良好、不存在信用瑕疵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七)发挥类金融机构支持作用。对受灾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对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减半收取,不超过1%。充分发挥政府性

8、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市融资担保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对受灾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担保代偿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并适当提高代偿容忍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降低或取消抵质押要求,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四、相关要求(八)加强多方协作。各相关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受灾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摸清企业、群众受灾情况,主动对接金融机构共同帮助企业、落实好相关金融政策。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信贷与项目的多层次对接,推动各银行机构开展支

9、持灾后重建金融服务,确保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各项政策有效落实。(九)细化工作举措。各银行机构要制定支持灾后重建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明确灾后重建服务的任务清单、政策清单、责任清单,实行挂图作战、定期梳理、及时研究解决在金融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市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规划,提供配套的贷款支持,切实提升灾后重建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建立灾后重建金融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将灾后重建金融服务的做法和经验报送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分局。此外,要加强金融政策宣传,采取媒体宣传、线上线下对接、发放贷款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设置醒目标识、深入受灾地区设立临时服务点等方式,确保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知晓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切实提高政策惠及面和利用率。(十)强化督促指导。金融办、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灾后重建服务通报和会商机制,及时跟踪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银行机构及时有效落实相关金融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细落实落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落实不坚决、服务不主动、作风不深入的银行机构视情况采取约谈、现场检查和处罚等措施,切实推动各银行机构为灾后重建工作发挥有效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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