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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着力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财政投入,归口区农业农村局管理的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区各级项目,但不包括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面向农民、经营主体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及上级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等。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适用主体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
2、申报、储备、立项、实施、检查、资金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按照“综合协调、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负责项目计划编报,储备库管理、申报管理,组织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农业项目属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及预验收;抓好检查审计等反映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参与属地其他单位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S)项目主体: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验收、投资、安全及运营等全过程管理。三、基本原则(一)资金使用原则
3、。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是项目主体责任单位,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1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实施的项目依照政府投资项目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2 .涉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立项时不超过50%,并依照本办法规定酌情核减。(二)项目管理原则。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评审、公
4、示、审计等制度。建立大项目模块,强化项目绩效考评,注重结果运用,构建职责明确、运作规范、上下联动、严格监管、绩效跟踪、责任可究的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制保障,形成制度闭环。L计划财资科负责及时梳理、汇总项目资金和上级任务清单,将清单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项目资金分配落实到归口的局属业务科室、中心或专班等(以下称项目牵头科室)单位组织实施;对不能明确牵头科室的项目资金,交由局农业项目服务中心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商;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评价;3 .农业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农业项目的综合协调、统筹管理。对综合性或者指导性任务的项目资金,会同局乡村产业科、计划财资科等相关科室进行
5、会商后形成议题报局班子;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牵头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制度修订、报表报送和资料收集存档等;协助项目牵头科室开展项目规范化管理工作;4 .项目牵头科室负责根据上级政策、产业导向、支持重点和绩效目标,编制项目申报条件、建设要求和绩效目标,开展储备申报初核和储备库动态管理;负责归口项目的日常监管、技术指导及信息报送、资金拨付、台账资料存档、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做好项目后续的运行管理指导。参与项目评审、项目审计、验收。5 .人事科教科负责建立农业项目专家库和修订考核办法。专家库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把项目储备
6、、推进、验收等绩效,作为职称评定、聘用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四、项目储备库建设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按上级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建设管理应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公平公开”的原则,项目储备库常年开放、动态管理。(一)公开接受申报。项目牵头科室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等要求拟定储备申报通知,经分管领导审阅、局班子讨论同意后,通过政企通、浙里办、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公开接受申报。(二)储备项目自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相应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申报相应材料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
7、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S)申报项目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对是否建设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要求,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与其他项目重复等进行审核后上报推荐项目。(四)不予项目储备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三年内不予项目储备:1 .在涉农审计、绩效评价等检查中查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 .发生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通报的;3 .发生重大动植物疫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4 .
8、对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不配合的;5 .具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五)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项目经项目牵头科室审核同意后,由项目服务中心纳入储备库管理。项目纳入储备库时效原则上为两年,超过时效的,须重新申报。五、项目立项(一)项目立项条件1 .一般情况下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2 .符合本地区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和上级任务清单,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符合要求;3 .建设单位状况、建设条件、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良好;4 .建设方案内容、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等合理可行,项目建设能按时完成;5 .社会生态与财务效益和示范作用等明显。(二)项目立项评审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财
9、政扶持资金补助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项目,需提交预算清单,由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牵头科室委托入围区财政评审中心协审名录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预算评审。协审单位由项目牵头科室随机抽选,农业项目服务中心现场见证记录。协审费按不高于入围价结算。2 .农业项目实行立项评审制度,组建专家组(原则上为3名以上,计划投资100万以上的不少于5名),设组长1名(由项目牵头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专家若干名(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组员从项目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对择优选取的储备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项目进行综合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三)项目立项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提交以下材料:1 .
10、项目申报文本(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决策咨询报告、实施方案简表、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及附件;2 .书面承诺(包括申报材料、资金保障、建设内容、计划进度、实施期限、预期绩效以及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3 .涉及规划、环评、用地等需前置审批的,提供相关审批同意依据;4 .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现状的图片;5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四)不予立项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立项:1 .实施方案与评审意见不符的、项目评审组论证评审不通过的;2 .项目单位前三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未履行承诺两项(含两项)以上的或绩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下的;3 .项目申报单位同类项目未通过验收的;4 .政策限制及有其他不予立项
11、情形的。(五)项目立项程序1 .项目牵头科室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任务清单等拟定项目申报通知,经局班子讨论同意后,通过政企通、浙里力、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公开接受申报;2 .项目评审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评审通过的项目按得分高低排序后,报局班子讨论研究和审查;3 .局班子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和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及补助额度后,农业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在区政府公开平台发布项目立项信息并公示5天;4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或会同财政局联合下文)。项目牵头科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将立项项目资料录入农业农村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等,推进数字化动态监管。特定任务性
12、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或合并相关程序,但必须按上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农业农村局班子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计划建设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六、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按规定向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牵头科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确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用、严重自然灾害及重大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需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内容、实施期限的,按照“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申请办理。由区
13、农业农村局立项的,按下列要求执行:1 .调整后的补助资金总额和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原计划;2 ,申请调整的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主要使用功能的,且调整投资额度在10%以内的或延期3个月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项目牵头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情形的,报区农业农村局班子讨论决定。3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项目因招投标、进项税核减等因素造成项目投资低于计划投资的,也可申请适当增加工程量对项目功能进行完善。申请增加工程量投资10%以内,经项目牵头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超过10%的,报区农业农村局班子讨论决定。(二)需公开招标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
14、进行公开招标:L基建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财政补助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仪器、设备、材料采购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财政补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财政补助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S)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在限额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决定招标形式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项目支出的设计费、招标费、监理费等中介服务费,可以列入项目总投资成本计算,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项目使用单位应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建立工程管护
15、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项目建设计划完成后,如三年内发现擅自出售、拆除、转移等情况的,自被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七、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票据合法合规(建设过程合理的劳务用工可自制凭证,但须提供银行扣款凭证),数据真实可靠;及时取得凭证,及时入账;付款实行转帐支付,不得大额现金支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实行项目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一)项目财政性资金按实施项目性质实行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等拨付方式L对由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
16、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可拨付80%财政补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审计验收后再拨付20%补助资金;2 .对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实施的财政性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拨付方式,在项目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报局班子讨论决定一次性拨付或按进度拨付;3 .实行按进度拨付的,原则上完成项目计划建设内容6096工程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第三方协审单位核定和项目牵头科室审核并报局班子讨论同意后拨付计划补助资金总额的30%o项目验收结算后,经局班子讨论同意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二)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