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来华留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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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来华留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来华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除了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国友好,同时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服从我校来华留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指

2、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而获得国家承认研究生学历学籍的来华留学生。第二章硕士研究生培养第四条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3年,在校年限2.54年。第五条来华留学硕士生应修读至少33个学分。来华留学硕士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六条国际教育学院参照同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来华留学生具体情况拟定专门的来华留学硕士生培养方案,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在他校已经修习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时,我校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在他校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2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

3、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以上人员)3至5人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予以免修;否则应按规定重新修习有关课程。第三章博士研究生培养第七条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4年,在校年限36年。第八条来华留学博士生在学期间应修读19个学分。来华留学博士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国际教育学院参照同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并根据来华留学生具体情况拟定专门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培养方案,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在他校已经修习相应学科、专业博士学位课程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博士学位时,我校将根据申请人提供

4、的在他校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2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以上人员)3至5人对其已经修学的博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予以免修;否则应按规定重新修习有关课程。第四章硕士学位授予第十条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如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L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获得各专业所要求的学分。2 .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三级。3 .力争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有学术论文发表。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硕士生

5、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其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十二条对于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国际教育学院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十三条来华留学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原则应按XX大学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来华留学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国际惯例,聘请2名评阅人负责评审。第十四条对于论文答辩通过者,其授予来华留学硕士生硕士学位,按以下程

6、序进行:L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进行审核,将合格的硕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 .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来华留学硕士生,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第十五条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第五章博士学位授予第十六条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如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L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

7、考查,获得各专业所要求的学分。3 .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三级。4 .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在专业期刊或国际会议上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第十七条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必须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其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成果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第十八条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十九条来华留学博士生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撰写、评阅和答辩,原则应按XX大学来

8、华留学生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来华留学博士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国际惯例,聘请3名评阅人负责评审。第二十条对于论文答辩通过者,其授予来华留学博士生博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L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进行审核,将合格的博士学位申请者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2.经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来华留学博士生,方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发文公布,以征求意见,接受监督,3个月后对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一条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我校为来华留学研究生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博士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同类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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