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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高教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为学院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
2、众支持参与。第四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并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五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成员分管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七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八条院系(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正职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
3、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九条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进行责任分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4、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化。(六)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院系(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每年向上级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七)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A)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九)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
5、要问题。第十条院系、部门领导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院党委、行政及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意见。(二)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三)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纠正,对发现的严重
6、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四)每年应当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专题报告检查情况。(五)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六)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第十一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年中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并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年终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
7、人事部门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考核按照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谈话提醒等步骤进行。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S)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情况。(五)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六)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在检查考核中,按照下列内容述职述廉:(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8、履行岗位职责和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情况。第十五条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检查考核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重点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第十六条检查考核在学院科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中进行。第十七条检查考核应当围绕考核标准,查阅反映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年度考核自查情况等资料。第十八条检查考核结束时应当向被检查考
9、核单位反馈情况。主要包括: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第十九条检查考核结束后,检查考核组应当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核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院党委书面报告。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领导
10、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本校、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
11、任制行为的。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
12、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经查明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
13、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院、系(部),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