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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报告的有关规定(试行)为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有关落实两个责任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报告单位各院(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二、报告内容1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2 .贯彻落实学院反腐倡廉工作安排部署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履行情况。3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改进工作作风情况。4 .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及对大学生进行廉洁教育情况。5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6 .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情况。7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室(处)务公开及执行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8 .党风廉洁建设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情况。9 .党风廉洁建设工作创新和特色及其他方面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三、具体要求L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的原则。10 各院(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应于学院每年年终单位总结考核之前将党风廉洁建设情况书面报送院纪委办公室。11 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将作为年度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