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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广场舞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2、;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与场地管理、常态巡查与技术监测、自我管理与教育引导有机融合的广场舞活动多元治理模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广场舞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广场舞管理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调解决广场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广场舞活动涉及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对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的监测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和
3、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广场舞活动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环卫设施等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机关负责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治安处罚工作,并负责广场舞活动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品质提升、培训辅导和普及推广工作,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广场舞活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权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
4、公共场所管理者、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本管理区域内广场舞组织或广场舞队伍进行登记,并建立实名制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如广场舞组织或广场舞队伍无明确责任人的,可以将音响器材提供者、领舞者、领操者、领唱者或活动组织者视为责任人。第八条在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广场舞活动的,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5、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广场舞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并在广场舞活动场所设置温馨提示牌对上述规定进行明确,同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广场舞活动管理。第九条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使用范围、活动时段、音量要求等广场舞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由业主共同遵守。第十条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
6、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分类。上述时段中的“昼间”是指早晨六点至晚上十点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时段。第十一条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学校、居民住宅、图书馆等特殊区域附近暂停开展广场舞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
7、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在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其他活动时,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开展广场舞活动。第十三条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并指导成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会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和作用。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广场舞活动给予资金及设备支持,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广场舞团队负责人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培训辅导。第十五条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广场舞活动
8、噪声扰民行为,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受理、处置群众的举报或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第十七条广场舞活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十九条在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演唱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