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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夜间装修、施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加强夜间装修、施工安全管理、文明管理、保障装修、施工工人人身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结合实际状况,特制订夜间装修、施工管理制度。一、建设单位必需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负责人资质及施工单位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符合装修、施工的要求。二、建设单位在装修、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需签订和执行施工安全协议。三、建设单位作业前必需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由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需有安全技术措施,(架线,立塔,爆破,吊装,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别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
2、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状况提出,所有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都必需征得建设单位的审核同意方可实施。由建设单位监视施工单位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四、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质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视,指导。五、当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建设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受。六、夜间装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开工前安全教育,必需告知工人当晚施工内容、安全风险、安全本卷须知,对开工前安全教育要留有书面记录。七、加入夜间施工的工人必需认真贯彻夜间作业安全措施,动
3、电、动火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需持有特种作业许可证件,做好自身劳动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视管理。八、尽量避免同一施工范围内安排交织施工的工序同时在夜间进行。如确需交织施工时,必需完善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九、对于工期较紧的工序及中途不能中止施工的工序,需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分班,并尽量缩短作业班组的作业时间,并安排作业人员适当的休息时间,减轻夜间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不准安升洋老体弱、带病、疲乏及一切不适合夜间作业的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十、施工单位白天要对当晚作业使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有安全质量问题要及时更换。十一、夜间施工作业必需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夜间施工作业终止后负责人必需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保证线路通畅,不得遗留影响白天正常施工、营业的问题。十二、出现恶劣天气,如雷雨、大风天气阻止夜间户外作业,等天气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作业。十三、夜间进入狭小空间(如:顶棚、管道井等)作业必需检查作业环境,对作业现场进行断电处理,由2人或2人以上人员一起作业,阻止一人单独作业。十四、夜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电工检查确认照明设施配备齐全完好,如有工人反应照明不够,施工单位必需及时增加照明,满足现场安全施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