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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Ill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闹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第三条(带班制度建立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各单位应明确带班检查内容和带班生产职责,并定期实施考核检查,确保制度有效落实。第四条(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五条(制定检查计划)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月度带班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第六条(每月检查时间)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承包的每个项目施工现场都开展带班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月总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3、25%o第七条(带班检查内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检查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保障情况,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配备情况;(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带班检查,重点检查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审核情况、专家论证情况、交底情况、实施情况、验收情况。(三)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自评开展情况及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四)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立即督促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
4、除险情和隐患,重点检查项目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五)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出勤情况和带班生产检查记录。(六)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分别留存。第八条(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掌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第九条(制定带班生产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认真落实带班生产制度,不得擅自脱岗。第十条(每月带班生产时间)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第十一条(带班生产工作内容)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全面掌握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施工质量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班前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备各类人员,合理使用安全专项资金,依法依规配备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和险情,组织现场人员开展救援和除险。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三)施工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
6、负责人必须在岗带班,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到现场带班检查,并按照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组织各项工作落实。(四)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需要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负责人请假羟批准后方可离开。每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本月施工时间的20%,紧急情况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倒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责)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带班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带班
7、情况做好记录。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旁站)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应当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24小时现场带班并进行旁站监理,对带班情况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带班记录留存)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记录及离岗书面请假单,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工程师带班记录,应当在施工现场留存待查。第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区住建执法支队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各单位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8、的检查。发现擅离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执行带班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的通知(津建质安(2013)579号)同时废止。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闹定本规定。
9、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第三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执法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10、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建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实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拆、安装检验、使用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定期发布推广、限制、报废、淘汰和禁止使用目录等信息。第五条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等租赁企业信息统计、技术交流、安全使用等服务工作。第六条出租单位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或自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在首
11、次安装前,须到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有效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制造(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建筑起重机械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明。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八条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建
12、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产品档案、使用维修档案、安装(拆卸)档案、人员档案、安全档案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出租设备时,应由设备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保证设备状态完好、正常运转、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现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不得出租或者使用。第九条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
13、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安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工程。第十条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操作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受聘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安装单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14、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向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施工2个工作日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告知市或区住建执法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塔吊基础、附着安装施工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当遇特殊方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应编制变更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应进行方案论
15、证。施工总承包、监理、出租、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与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共同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应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
16、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设备设施及现场施工条件,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拆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拆作业。安装单位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安装自检表。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使用前,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单位进行验收;未实行总承包的油专业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