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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保护管理规定ZJTCl7.7-111 .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和谐、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2 .适应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保护管理。2.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女工保护方面调整劳动关系与纠纷的管理。3.管理职责3.1 人企部劳人处负责企业女职工用工管理和特殊保护假期审批等业务。3. 2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应确定专(
2、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负责监督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度的落实。4. 3综合管理部工会负责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相关合同的监督。4 .管理内容1. 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女工保护的规定如下:4. 1.1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工种的工作。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5. L2企业招工时,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6. 1.3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7. L4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
3、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8. L5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占时间算作工作时间。9. 1.6女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小时;生双胎的,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半小时。哺乳时间如何安排,由企业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10. 1.7女工比较多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妇女卫生室。11. L8、企业在实行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制度中,要防止女工不适当的加班加点,要注意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12. L9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4、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在男女同时负重作业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女职工负重极限。13. L10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4. .11建立女工特殊保护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渠道。15. 1.12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妇科普查期间应按公假处理。在职女职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16. 1.13企业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17. 1.14企业应接受工会组织监督并开展女职工劳动竞赛和维权工作。18. 2协作关系19. 2.1人企部劳人处、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对日常涉及的女职工劳动用工、特殊保护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协调解决并负责解释。20. .2公司行政部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涉及女工切身利益的维权议案要给预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21. 2.3各分厂、部室要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5 .记录5 .1ZJTE7.7-45女工“五期”保护特假审批表6 .2ZJTE7.7-46女工劳动保护发放登记表相关表格见安全防火处作业文件6 .附则6.1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起草并负责解释。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