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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建筑防火安全制度一、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内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含对原建筑的间隔)规划时,必须争得保卫部门的意见,并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参加学校新建扩建工程规划的研究,并根据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对规划中的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水栓、消防间距等消防设施,提出合理要求。三、设计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对消防监督机构认为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批准。四、建设单位应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有关消防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负责审核。五、施工单位对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批的项目,不准施工。在施工时
2、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六、工程竣工时,应由审核工程的消防监督机关参加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七、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根据需要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改变原建筑设计时,必须向保卫部门提供图纸,提出申请,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八、因工作需要,在校内须临时塔建简易建筑,如建筑用工棚等,必须事先报告学校行政领导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出。九、建筑物内的消防栓,是为建筑物准备的灭火设施,要注意保护,在消防栓附近不准堆放其它物品。十、严禁占用重要建筑(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仓库、会议室、会议厅等)消防通道,不准在消防通道上搭建棚房和临时建筑。十一、凡是违反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和本制度又不听有关部门劝阻,导致火灾发生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