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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招标人)基本建设工程及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项目质量优良、资金安全、价格合理、干部优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及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交通厅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本办法实施招标。(一)招标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价值在50万元以上项目。(二)安装维修等支出或采购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宗原材料、燃料、辅料
2、、零部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各类设备等物资采购项目。(三)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实施招标投标的、不足50万元的上述(一)、。项目。第三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四条凡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等各项制度。第五条学院作为项目法人为招标人。招标人必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中标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见附件1、2)和物资采购廉政合同(附件3);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廉政合同(见附件4);要把廉政合同作为开工、采购的
3、重要依据,并对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样本事先明示,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参加供货、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明确有关要求。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审、评标工作应遵循保密、严谨、客观、公正、公务回避和承担个人责任的原则。第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九条招标前,招标人成立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提报计划的机构、总务处、工会及监察
4、室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等组成,负责对项目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案应明确工作组织、时间安排、标段划分、公告内容及其发布媒体等内容,报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方案应明确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拟邀请的投标人等相关内容,报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三)采取邀请招标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第十二条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
5、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自行办理招标事宜。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成立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工作组成员由提报计划的机构、总务处、工会及监察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人员参加监督;完成本项目投标工作后,该项目招标工作组自行解散。2、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文件的制作、印制、发放、收缴及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等工作,组织招标、评标工作;招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形成招标工作报告并报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归档。(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委托招
6、标事宜。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由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方法与标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资金来源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第十四条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特点,参照有关现行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须报经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五条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7、(一)资格审查是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的审查,其组织工作由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二)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人员、业绩、设备、信誉等提出具体要求,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评审细则,组织开展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国家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相关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办法另行制定。(四)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招标文件制定资格审查评审细则,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审定。(五)资格审查评审工作由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
8、构依法设立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和经济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评审结果确定前应保密。(六)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每个标段推荐4至8个投标单位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并向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审查评审报告。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评审报告,编制招标资格审查工作报告,并报学院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七)有利害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同时投有施工、监理关系的同一个标段。(八)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与学院经济不清或不符合条件的
9、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九)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在组织投标前30日,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发布后招标文件必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
10、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条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一条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
11、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允许参加投标的个人。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学院项
12、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
13、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招标人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
14、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邀请有关执法监察部门参加和公证机构实施现场公证。第三十一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必要时由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
15、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必须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公开标底。第三十三条评标由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凡列入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学院从山东省交通厅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自行在库外选择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
16、须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工作。第三十四条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六条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民主推荐主任委员一名。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明确分工、交叉审核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分工逐一向评标委员会汇报审查情况,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对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评标委员会汇总后,向学院项目招标工作组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1至3名。设有标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