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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出租汽车车型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车型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车辆性价比和售后服务质量,规范和提升车辆整体形象,根据某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拟为本市城区提供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的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按本办法进行车辆车型备案。第三条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备案的车型,应为1.6升以上排气量的轿车(含1.6升),且符合某某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X政法备字2011年第30号)的条件。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车型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1月1日至30日,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各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的车型备案申请,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公布下一年
2、度客运出租汽车备案车型。第五条申请备案客运出租汽车车型的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如实填写某某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型备案申请表(样式附后)。(二)价格承诺。承诺同款车型在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其在产地的销售价格(可增加运输费用),并具体定价。(S)售后服务承诺。(四)拟备案车型在其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状况。如该车型在其他城市应用中发生过因质量、服务问题被终止资格的,不得用于申请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车型备案。第六条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确定四款车型作为客运出租汽车备案车型,经备案的车型在备案有效期内可以作为新增、更新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时选择的车型。第七条某
3、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客运出租汽车备案的车型进行审查。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所有车型不超过4款,将直接为符合条件的车型备案;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车型超过4款,应组织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代表、单车经营者代表等有关人员对申请备案且符合条件的车型进行评估、评价,根据结果确定4款车型为备案车型。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车型备案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到期后,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第九条在备案的有效期内,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车型的备案执行情况,对未能履行质量、价格及服务承诺的汽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限期整改。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终止其备案资格,视情节可做出在下一年度不予受理其备案申请的决定。第十条已备案车型在备案有效期内销售总量不足全市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总量10%的,某某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将不予受理其下一年度客运出租汽车车型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