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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度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序号权责清单事项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监管对象总数量抽查比例及频次预估抽查对象数检查时间检查主体1环境执法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一般检查事项企业215858家各市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级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全省不低于1.1万家212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抽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1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排放
2、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省、市生态环境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n,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2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