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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投标管理,根据XX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颁布的XX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XX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一、核准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全过程监督;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招标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第二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公司范围内的各
2、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IOo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如采有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XX市招标投标管理局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节招标第八条公司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为XX市招标投标管
3、理局。第九条公司招标方案由技术管理部根据具体工和情况拟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XX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第十条公司已确定的招标项目由技术管理部和工程技术开发部共同确定招标范围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公司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办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由技术管理部负责办理,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本公司招标工程需要设标底或上限值的,由技术管理部负责编制或审查预算,并报区财政基建评审中心审核后确定。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中标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照XX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评标由公司总经理负责,按XX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十六条子公司享受公司招标过程中的业主加分权利,在同等条下优先中标。第五节监督第十七条本公司招标工作接受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在招标过程中的评标或开标必须安排公司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监督。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