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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1)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2)不按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4)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5)对存在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使用。(6)对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7)多工种、多层
2、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8)指令员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9)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10)发生工伤事故,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H)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就擅自投入使用。(12)在机电设备检修时,未将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纳入检修计划。(13)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对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制造、购置、安装和使用,以及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时仍安排生产。(14)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不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工程项目勘查设计和施工,或者委托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15)对建筑安装工程,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16)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17)下达停产停业通知后,仍继续组织作业。(1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指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