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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博物蕉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区属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开展的藏品征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调拨、依法交换藏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博物馆应当重视并加强藏品征集工作,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明确征集范围、方式、
2、条件,进行公开征集;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拟订藏品征集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征集工作有计划推进、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藏品征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申报。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第五条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贝L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应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第六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藏品征集的指导和监督。博物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下辖博物馆藏品征集的督导和统筹,审核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听取、研究藏品征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
3、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审定重大、临时性的藏品征集项目。博物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第七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并统筹确定发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遵循综合性与专业性兼备的原则,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专家应当是国内文博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名单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专家负责以下内容:(一)对藏品内容及价值提出意见建议;(二)评估藏品是否符合博物馆的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确定是否征集;(三)参考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评估提出合理的成交价格。(四)其他与藏品征集相关的评估、评审
4、工作。第八条博物馆应当根据本馆宗旨、性质、定位、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重点征集反映自身特色的藏品、具有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优先征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及科研价值的重要藏品,单件藏品的征集原则上应当为珍贵文物,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逐步完善博物馆藏品体系。第九条博物馆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等正规途径征集藏品。购买是指公开向社会发布征集意向,通过文物商店购买或向其他社会机构及个人购买来源合法的藏品的征集方式;接受捐赠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的征集方式。第十条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上报征集计划。每年6月30日前,向
5、博物馆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下一年度本馆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藏品征集。(二)发布征集意向。博物馆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意向,拓宽藏品征集的渠道。(三)召开藏品征集会议。征集部门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提出拟征集物清单。博物馆召开藏品征集工作会议,讨论、筛选、确定拟征集物,形成会议纪要和正式的拟征集物清单。(四)鉴定。博物馆将拟征集物提交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意见。藏品来源为外地的,可提交当地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如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6、或指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的,博物馆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从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抽取3名以上专家论证,出具鉴定意见。如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的专家,博物馆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出具鉴定意见。(五)估价与评审。博物馆从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抽取专家,以确定专家名单。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文博类、专业类各占比3:2,单数)。由专家组投票,根据博物馆的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确定是否征集,并出具专家估价及评审意见。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
7、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六)价格谈判或协商。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七)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或馆党支委会,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征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
8、序。如拟征集物征集藏品金额超过IOO万元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A)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九)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十)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入账等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商请省、市文物行
9、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十一)监督检查。藏品征集需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征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监督,国有博物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
10、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捐赠奖励费应通过集体决策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因紧急情况需要征集计划外藏品的,博物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征集流程开展藏品征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藏品征集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按管理权限,将藏品征集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藏品征集经费使用应当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藏品征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藏品征购费。是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
11、合法藏品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出售方的费用,给拍卖企业的佣金,及相关税费等;(二)运输保管费。是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S)保险费。是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四)藏品鉴定、估价、专家评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五)捐赠奖励费。是指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六)差旅费。指为征集藏品产生的差旅费用。第十七条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第十八条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第十九条广州市、区属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