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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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工(2014)44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一、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2、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五个主要责任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签署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监督手续。2014年10月1日以后仍在建的项目,应补签法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014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

3、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二、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项目负责人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要按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同时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记入诚信档案。三、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

4、组织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学习,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了解处罚措施。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对五个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五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

5、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费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

6、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

7、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窕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由

8、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窕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

9、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窕:(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窕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0、四)向社会公布曝光。第十二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

11、,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第十四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窕刑事责任;()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鼓励住房城乡建

12、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窕相应责任,且不得返聘从事相关技术工作。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据其承担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

13、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十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

14、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

15、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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