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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于一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二)甲、乙双方指定的有
2、效印章式样如下:(甲方印章式样)(乙方印章式样)(三)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四)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第三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一)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行与其相关的主合同的经济条款,执行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套用相同的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调差方式。当没有合适的定额套用时,双方可以按当时当地的市场合理低价协商确定。(二)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
3、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于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三)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若结算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邑的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总价中扣除。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结算总费用;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取费表;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机分析;变更签证单原件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四)原则上甲乙双方应在每项变更签证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2天内谈定价款;乙方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
4、,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五)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除税金外,已含管理费、利润等各费用)。(六)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七)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笫四条其他本协议与双方签定的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合同的条款与本协议有矛盾时,以本协议为准。甲方(盖章)签字:时间:乙方(盖章)签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