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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项目验收管理制度1、项目验收基本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2、项目验收(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子单
3、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
4、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3、项目验收程序和组织(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的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